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5·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15日7时43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以下简称“薛湖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116t,涌出瓦斯量4865m3,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6.66万元。

事故发生后,薛湖煤矿于8时23分向河南省工信委调度室报告了事故,之后分别向河南煤监局、河南省安监局、商丘市安监局、永城市安监局和河南煤监局豫东分局等单位报告了事故,接报单位领导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2017年5月16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会同永城市政府及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工信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组成薛湖煤矿“5·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同时聘请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调查组经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薛湖煤矿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隶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国有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4年12月建井,2009年6月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2016年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全省合规生产煤矿按照重新确定产能组织生产的通知》(豫煤行〔2016〕84号)文件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为101万吨/年。该矿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矿井保有可采储量8674万吨,主采二2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层平均厚度为2.23m。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压力最大1.35MPa、瓦斯含量1.15~13.73m3/t。煤层破坏类型为Ⅲ~Ⅳ类,坚固性系数0.22~0.4,煤层透气性系数0.0861mD,2016年测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52.5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9.89m3/t。矿井设置2套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和3套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中央风井工业广场瓦斯抽放泵站安装3台瓦斯抽放泵,额定抽采能力均为500m3/min;东风井工业广场瓦斯抽放泵站安装3台瓦斯抽放泵,其中2台额定抽采能力为500m3/min,1台额定抽采能力为360m3/min。21、23、25采区设有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21采区泵站抽采能力为135 m3/min,23、25采区泵站抽采能力均为995 m3/min。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开拓水平-780m。采煤方法为倾斜、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开采。矿井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副井进风,中央风井和东风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为13851m3/min,总回风量为14565m3/min。矿井三回路供电,安装KJ95N型安全监控系统、KJ133(C)型人员定位监测系统、HRD-512C 数字程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了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

矿井生产采区为21、23、25采区,准备采区为27、29 采区。采煤工作面3个,分别是2304采煤工作面、25060采煤工作面、25050采煤工作面(备采);掘进工作面9个,分别是2101风巷掘进工作面、2306切眼掘进工作面、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25040风巷掘进工作面、29采区泵房掘进工作面、29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29020机巷底抽巷掘进工作面、27采区轨道巷掘进工作面(停掘封闭)、27采区胶带巷掘进工作面(停掘封闭)。

矿井在册人员2960人,设有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地测科、安检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职能科室。

根据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印发的《关于设立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的通知》(豫神煤电董〔2008〕1号),明确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印鉴为河南神火煤业公司,以下非引用名均称河南神火煤业公司)负责煤炭产业安全、生产、基建、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河南神火煤业公司为内设机构,下设通防部、生产部、安监部等安全生产职能部室。通防部负责组织审批所属矿井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安监部负责对所属矿井防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生产部负责落实防突有关规定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23采区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

1.23采区情况

23采区位于薛湖井田东部,东临25采区,西临21采区及DF118断层保护煤柱,南至煤层露头保护煤柱,北至薄煤带,面积约3.3km2。大巷以深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其中2306采面正在准备。

2.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情况

2306风巷位于23采区-780m水平大巷以北,沿煤层走向自东向西掘进,巷道底板标高-803~-849m(事故地点为-817 m),地面标高+37.4m,煤层埋深840.4~886.4m。煤层单斜构造,赋存稳定,倾角为1°~7°,平均厚度2.5m。煤层原始瓦斯含量7.41~8.71m3/t、原始瓦斯压力0.772~0.919MPa。

2306风巷设计长度1745m,2016年1月开始施工,事故发生时已掘进1336m。该巷道高3.4m,宽4.6m,断面15.64m2,使用EBZ-160H型综掘机掘进。采用锚杆、钢筋网、W钢带、锚索联合支护形式。装备两台2×37kW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1台工作,1台备用,供风量为533m3/min。正常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1.07m3/min,回风流瓦斯浓度0.2%左右。

3.2306风巷防突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薛湖煤矿制定了23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2306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设计,经总工程师贺化平组织会审、矿长程欢签字后报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审批。河南神火煤业公司通防部、安监部和生产部等进行了审查,公司总工程师张敬军、总经理刘君分别签署了批准意见。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设计及执行情况。根据《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薛湖煤矿2306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专项措施》、《<2306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设计>修订》,2306工作面采用底板岩巷(底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设置1条底抽巷同时掩护2306机巷、2306风巷掘进,底抽巷距二2煤层底板10~15m,水平方向距2306机巷20m、距2306风巷175m。

2306底抽巷长1777m,断面13.6m2,2014年9月竣工并形成全负压通风。设计在2306底抽巷南帮向2306风巷施工穿层钻孔。经河南神火煤业公司组织考察实验钻孔瓦斯抽采半径5 m。共分为3个评价阶段,事故地点位于第二评价阶段。第二评价阶段长602 m(776.8 ~1378.8 m),设计80排钻孔,排间距不大于7.5m,每排5个钻孔,共400个钻孔。设计孔深163.5~238m,孔口距巷道底板1.6~3m,钻孔仰角10.5°~13°,穿煤深度29~37.5 m,采用直径不小于94mm的钻头,钻孔从第一评价区域的最后一排自东向西依次施工。

根据《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阶段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和钻孔竣工验收记录,2306风巷第二阶段评价区域穿层钻孔于2014年7~11月份施工,由于抽采管路支管多通间距为5m,为有利于钻孔支管的连孔抽采,并避开锚杆、锚索托盘和锚梁,钻孔排距控制在5~6m之间,实际施工钻孔108排、共540个,钻孔工程量108794.5m,抽采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抽出瓦斯量为48.31万m3。

(2)区域措施效果检验。2306风巷第二阶段评价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16个,孔间距40m,实测最大残余瓦斯压力0.30MPa,实测最大残余瓦斯含量5.46m3/t,预抽时间差异系数21.4%,煤层瓦斯预抽率37.73%,检验孔施工中无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阶段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于2016年1月30日由薛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并于2016年2月15日经河南神火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通过。

(3)区域验证。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复合指标法(临界值q=4.0L/min、S=5.5Kg/m)进行区域验证,首次进入2306风巷后连续进行了2次区域验证,之后每20m进行一次区域验证,事故前区域验证均无指标超限和突出预兆。

4.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措施

根据《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在2306风巷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采取顺层深、浅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治理措施。该措施由薛湖煤矿矿长审查批准。

深钻孔设计。控制巷道掘进方向投影深60m,控制巷道轮廓线外15m。布置措施孔4排共25个,其中深孔13个、控帮孔12个,每循环允许进尺40m,保留20m措施孔超前距。

浅钻孔设计。控制巷道掘进方向投影深20m,控制巷道轮廓线外8m。煤层厚度1.5~2.8m时布置22个钻孔,每循环允许进尺10m,留10m措施孔超前距。

施工情况。事故前最后循环深钻孔5月7日~10日施工,共施工27个(在深孔第一个20米循环内,不施工浅孔)。事故发生前60m深孔保有超前距53.6m。

效果检验情况。采用复合指标法进行效果检验,合格后保留10m措施孔超前距和4m效检孔超前距。5月15日零点班效果检验指标最大值:q=1.6L/min,S=2.2Kg/m,允许掘进5m,至事故发生时掘进1.4m。

经调查认定,穿层钻孔预抽2306风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不切合实际,但没有重新就近布置底抽巷,采用的顺层钻孔(60m)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实际是区域防突措施。

事故前2306风巷已揭露断层6条,均为正断层,落差0.6m~1.6m,均制定了过断层安全措施,没有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动力现象。2017年5月7日,开拓一队在按设计施工瓦斯抽采钻孔(设计为煤层孔)时, S3钻孔25m见岩、45m见煤至终孔,S13钻孔5m见岩、22m见煤至终孔。开拓一队技术主管翟康将此异常情况向队长李平均、通防科科员罗超、地测科技术员乔蒙进行了汇报,罗超向通防科科长陈洪涛进行了汇报,乔蒙向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赵树行进行了汇报,均未引起重视,未按照规定进行分析,未查明前方地质构造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5月15日零点班接班时,发现巷道迎头右上方出现厚度400mm左右岩石,与S13钻孔探查情况基本一致,揭露该处存在落差约1m的正断层,地应力与构造应力叠加,加重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但仍未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处理。

5.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2306风巷设置有临时避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防突反向风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入井人员佩带隔绝式自救器。

二、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5日零点班,全矿共入井372人。5月14日22时50分左右,开拓一队队长李平均组织召开了班前会,安排2306风巷零点班等通防科效检合格后正常作业,但未对迎头过断层提出安全要求。副队长李运振、工人张明松等开拓一队职工14人及安检员郭瑞、瓦检员刘道伟,于15日零点左右到达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接班后,李运振安排先支护巷帮,然后打效检孔,效检结束后,正常掘进。15日2时左右,防突工开始实施效检作业,3时20分效检完毕,效果检验指标最大值:q=1.6L/min,S=2.2Kg/m,允许掘进5m。郭瑞到现场检查后未发现瓦斯突出预兆和迎头地质异常情况。刘道伟检查巷道内瓦斯浓度正常。随后李运振安排张明松负责开综掘机,王林负责综掘机照明,高红超负责看管综掘机电缆,其他人员负责开皮带、备料、巷道冲尘等。综掘机司机张明松发现工作面迎头右上角出现厚度400mm左右的岩石,向李运振汇报,李运振说没事,继续掘进。7时43分,已掘进约1.4m(2排),综掘机割头刚落地,张明松忽然听到“轰”的一声,一股冲击波将他从综掘机座位上冲到转载皮带下面。皮带机突然断电停机,巷道内煤尘迷漫,在场人员意识到发生了事故,纷纷向外跑,有8人进入临时避难硐室,5人撤离到2306风巷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随后自行升井,经确认3人失去联系。

(二)抢险救援经过

7时43分左右,矿调度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中2306风巷迎头瓦斯异常,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事故,向2306风巷迎头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即启动应急广播,要求井下各区队安检员、跟班队长清点人数、停掉生产用电后撤离升井。郭瑞和张明松进入避难硐室后,向矿调度室汇报2306风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发生后,薛湖煤矿和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贺化平等矿领导于8时2分到达调度室,成立了事故抢险指挥部。8时6分,薛湖煤矿救护队入井实施救援,救护队员到达2306风巷临时避难硐室,将在此躲避的8人引导升井。之后经侦查没有发现失联人员。8时33分,薛湖煤矿召请永煤公司救护大队进行救援。9时7分,永煤公司救护大队值班领导赵学芝带领直属中队二小队到达薛湖煤矿,迅速下井实施救援。9时58分,永煤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中队一小队到达薛湖煤矿参与救援。

永煤公司救护队员于10时10分到达2306车场,进入事故区域进行了两次侦查,未发现失联人员。14时57分,救护队员开始降尘、清煤搜救遇险人员。16时22分,在距迎头约26m处风筒下发现两名遇难者。18时35分,在距迎头约27m处皮带下发现第三名遇难者。3名遇难者升井后,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薛湖煤矿所采二2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具有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应力与地应力叠加,加大突出危险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不切合实际。2306底抽巷穿层钻孔设计孔深达163.5~238m,且不能测定钻孔轨迹,无法保证终孔位置与设计一致,瓦斯抽采期间没有掌握钻孔完好程度,导致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采用的顺层钻孔(60m)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2.薛湖煤矿防突制度执行不到位。《薛湖煤矿防突管理制度》规定,掘进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必须停止作业,探明地质情况,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掘进。开拓一队及负有防突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在已发现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前方存在地质异常、事故前已经揭露断层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

3.薛湖煤矿2306风巷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证不可靠。在底抽巷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过深, 无法确定钻孔终孔位置,效果检验指标不可靠。在巷道煤层断面12.42 m2(全断面15.64 m2)范围内,至少存在47个瓦斯抽采钻孔,再在实体煤中布置4个区域验证钻孔,验证钻孔与措施钻孔较近,没有技术措施保证验证钻孔不与顺层、穿层瓦斯抽采钻孔透孔,导致区域验证指标不可靠。

4.薛湖煤矿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念。为加快进度、减少投入,采用没有技术保证的长距离穿层钻孔预抽2306风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薛湖煤矿防突管理制度》规定,穿层、顺层瓦斯抽放钻孔由打钻队施工,后为加快工程进度,经矿长程欢批准修改制度,把原定由打钻队施工的顺层瓦斯抽采钻孔安排开拓一队施工,造成了掘进与瓦斯治理的矛盾。

5.薛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审批把关责任不落实。对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不切合实际没有引起重视,审查把关不严。对《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阶段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审查不细致,在没有掌握穿层钻孔终孔位置、抽采效果没有保证情况下,层层批准了评价报告。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中没有排除2306风巷的事故隐患。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防突知识薄弱,防突意识不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6.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对防突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没有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履行防突措施审批职责,对薛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管理不到位,对其安全管理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四、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薛湖煤矿“5·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郭瑞,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当班安检员,负责安全检查工作。未排查出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吊销其煤矿安全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检部门。

2.李平均,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开拓一队队长,负责开拓一队全面行政工作,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处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邓立龙,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开拓一队党支部书记。负责开拓一队党务及宣传教育工作。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队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陈洪涛,中共党员,薛湖煤矿通防科科长,负责矿井防突技术管理工作。未对S3、S13钻孔见岩地质异常情况进行深入探查分析,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5.马传广,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副矿长兼安检科科长,协助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未排查、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李东风,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对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区域验证指标不可靠等问题,没有采取措施处理,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7.赵树行,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没有认真执行防突管理制度,没有查明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地质异常情况,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8.刘建军,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没有排查出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9.陈珂,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副矿长,分管防突工作。对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区域验证指标不可靠失察,没有及时掌握地质构造加重的事故风险,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夏宇,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副矿长,分管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没有排查出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11.贺化平,中共党员,薛湖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值班领导,分管“一通三防”、防突、地测和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不切合实际,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区域验证指标不可靠。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王进,中共党员,薛湖煤矿党委书记,负责党务及宣传教育工作。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职工防突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力。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程欢,中共党员,薛湖煤矿矿长,负责全面行政工作,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倾向,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不切合实际,对区域验证指标不可靠、区域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等问题,没有采取措施处理。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度收入40%(8.77万元)的罚款。

14.冉松河,中共党员,河南神火煤业公司通防部部长,负责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对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陈成宇,中共党员,河南神火煤业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所属矿井开拓部署、采掘接替和防突措施落实等工作。对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审查把关不严,对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蔡永安,中共党员,河南神火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魏民涛,中共党员,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对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区域验证措施不可靠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张敬军,中共党员,河南神火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防突、技术管理等工作。对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审查把关不严,对有关部门落实防突措施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薛湖煤矿处100万元罚款。

2.薛湖煤矿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处200万元罚款。

3.责令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向永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以上罚款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执行。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完善薛湖煤矿23采区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设计,重新设计布置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底抽巷,在此之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保证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要按优先顺序研究修订适合本企业、本矿井实际的综合防突措施,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要切实加强防突技术管理。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防突措施计划、防突专项设计和防突措施审批权限,严格进行技术把关。对突出危险预测指标敏感性与临界值、瓦斯抽放半径等进行深入考察实验确定,提高突出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可靠性。加强煤层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查清查实煤层瓦斯赋存状况和地质异常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提高防突效果。

(三)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加大防突科技投入,通过采用大直径抽采钻孔、煤层压裂增透、水力冲孔、全孔深筛管护孔、钻孔轨迹测量定位、瓦斯抽采自动计量等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防突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

(四)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矿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理安排矿井采掘部署,科学制定采掘接替计划,留足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并实现良性循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组织安全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薛湖煤矿进行一次全员防突、应急知识培训,增强防突意识,提高全员技术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五)薛湖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和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