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7.15”较大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15日16时40分,内蒙古生力集团中伟爆破公司在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露天)进行爆破作业时发生放炮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9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内蒙古煤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汪崇鲜,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极为重视,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赵文亮等领导同志带领相关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监察分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和管理组两个工作组,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历时22天,组织现场勘查2次,调查询问相关人员27人,制作调查笔录67份,收集相关资料31份,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7次。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报告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1.煤矿企业概况  

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以下简称新胜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桌子山煤田棋盘井详查区东北部,行政区划隶属于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新胜煤矿由原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村煤矿、原鄂托克旗棋盘井海华煤矿以及外围无矿权争议的边角地段于2006年整合而成,露天开采,设计生产能力0.30Mt/a。2011年7月,该矿立项进行技改,设计生产能力0.60Mt/a。2013年9月,该矿通过了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并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  

新胜煤矿井田面积1.4958km2,主采9#、15#、16#煤层,可采储量247万吨。该矿采用工作帮移动坑线多出入沟开拓方式,单斗—卡车间断式开采工艺,矿山公路运输,剥离台阶水平划分,台阶高度10m,采掘带宽度12m,最小平盘宽度37m,岩石台阶采用垂直孔爆破方式剥离。  

2.煤矿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新胜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王奋高,实际控制人陈绍卿。矿长钱昭核、总工程师苗治林、生产矿长蒙海燕、安全矿长张健、机电矿长陈声佐、安全副总工刘培利,均持有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该矿管理机构设有调度室、生产科、安检科等职能部门,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  

2014年复工以来,新胜煤矿将井田分段承包给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个施工项目部,共七个施工队在组织生产作业。矿方负责宏观协调和管理,施工项目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具体的生产组织管理,设有项目经理、副经理、施工队长等管理岗位。  

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山企业推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2013年7月,新胜煤矿与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将该矿土石方剥离爆破工程委托给该公司负责。按照《爆破施工合同》规定,矿方负责本区域内的穿孔作业,派爆破监管员对爆破过程进行监管和提供保障,并负责协调按时撤出作业现场施工队人员、设备及协助外围警戒;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按照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的要求负责具体的爆破施工管理。  

 2014年1月1日,新胜煤矿与鄂托克旗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签订了《民爆物品监管合同书》,将两库及警卫人员和火工品入库、出库、清退、押运、现场指挥、爆破警戒等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该保安公司,保安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向该矿派驻了三名监管员。  

3.持证情况  

(1)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09071120029853,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000009031,有效。  

(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MK安许证字〔2013 k332〕至2016年6月6日 。  

(4)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蒙A150201135875,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9日 。  

 2014年4月18日,新胜煤矿通过了由鄂托克旗煤炭局等部门组织的复工验收,开始组织煤矿剥采施工作业。  

(二)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爆破公司概况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爆破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于200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八千万元,属股份制企业,由内蒙古生力集团控股﹙60%的股份),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王东。公司前身是2004年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批准组建的鄂尔多斯市中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爆破设计、施工、技术咨询的专业性爆破工程公司。中伟爆破公司目前下设四个全资子公司、一个控股子公司及19个爆破施工项目部。公司现有员工50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100余人,专科以上学历人员45人。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8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5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43人。  

2.中伟爆破公司持证情况  

(1)《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3000003213,有效期至2054年12月15日 ;  

(2)《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2194015272301,发证日期2013年2月28日 ;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证,编号:1500001300028,有效期至 2016年6月30日 ;  

(4)营业性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11004958〕号,有效期至2014年11月8日 。  

3.中伟爆破公司经营管理方式  

公司管理体制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王东,总经理苏贵荣,总工程师赵金旺﹙分管技术、安全﹚,副总经理李仲伟﹙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兼西部办事处主任李世同。内设机构有技术部、安质部、设备部、综合部等八个部门。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对所属的各子公司以及19个爆破施工项目部进行领导和安全监管。  

4.中伟爆破公司西部办事处基本情况  

为开发西部(棋盘井、乌海市、阿拉善盟及宁夏地区)市场,并加强对西部各爆破施工项目部安全监管,2013年3月,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了西部办事处,由公司副总经理李世同兼任办事处主任,并配置了5名工作人员。  

西部办事处主要职责:一是开发市场;二是对西部各项目部进行安全监管。由于办事处人员较少,而且主要业务是开发市场、寻找合作客户、洽谈业务,没有真正起到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监管的作用。  

5.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基本情况  

(1)项目部基本情况  

按照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的要求,2013年7月13日,西部办事处主任李世同代表中伟爆破公司与新胜煤矿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承揽了该矿土石方爆破工程业务,同期成立了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于2013年7月27日开始在该矿从事爆破施工作业。2014年7月13日双方续签了《爆破施工合同》。  

 2014年7月12日 ,总经理苏贵荣任命王晓鹏为新胜煤矿爆破施工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部的工作。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杨方方负责技术管理,爆破队队长郝来清负责爆破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员刘子源负责爆破警戒及火工品管理。爆破队下设两个小队,一小队队长田广生,二小队队长许二宽,共有经培训持证的爆破员十四名。  

(2)项目部用工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项目部的用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内部调配﹙各项目部之间﹚,二是根据现场需要,项目部可以自行招聘作业人员,公司对项目部招聘的作业人员不再进行审核把关。爆破公司项目部的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等特殊工种由公安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爆破公司及其项目部负责职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新组合的团队,尽管绝大多数人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但上岗前未按照规定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3)爆破施工有关规定  

中伟爆破公司技术部为新胜煤矿项目部编制了《爆破设计说明书》、《露天爆破作业规程》等相关技术文件。  

由于新胜煤矿1316平盘存在高温区,中伟爆破公司技术部编制了《棋盘井新胜煤矿高温、火区爆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该措施规定装药前必须用接触式水银温度计测量孔温,孔温 40℃以下正常装药爆破;孔温40℃-60℃采用导爆索起爆,起爆时间控制在5分钟;孔温60℃-100℃采用PVC管装药、导爆索起爆,起爆时间控制在3分钟;孔温100℃以上为废孔,用石块等填死。

孔温60℃-100℃炮孔爆破流程为:第一步,将导爆索与起爆药捆绑在一起装入底部做了隔热处理的直径70mm、长与孔深一致的PVC管中,导爆索外露不少于500mm,根据实际孔深装入所需的铵油炸药,把导爆管雷管用胶带正向绑在PVC管外露的导爆索上,这样就制成了“爆破筒”。第二步,把所有的“爆破筒”与作为放炮母线的导爆管连接好放在炮孔边,装药人员每人最多负责两个炮孔,听到现场指挥员下达“装药”的命令后,所有装药人员一起动手将各自负责的“爆破筒”装入炮孔中。第三步,装填结束后装药人员快速撤离。第四步,现场指挥员下达“充电”命令,起爆员回复“明白”后开始给起爆器充电。第五步,现场指挥员确定爆破警戒区内安全后下达“起爆”命令,起爆员必须对“起爆”命令直接向指挥员进行安全确认,指挥员起爆倒计时正常结束起爆员即可起爆。  

(三)鄂托克旗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保安公司前身是2003年8月经自治区公安厅和鄂托克旗政府批准成立的鄂旗恒安保安服务公司,隶属鄂托克旗公安局。2013年7月,转制为民营企业。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矿山企业等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等安全保卫服务。  

 2014年1月1日,保安公司与新胜煤矿签订了《民爆物品监管合同书》,承揽了两库及警卫人员和火工品入库、出库、清退、押运、现场指挥、爆破警戒等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合同规定向该矿派驻了三名监管员。  

保安公司驻矿以来重点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没有按照合同对爆破施工现场指挥、警戒履行监管职能,爆破施工时仅仅在警戒线外帮助维持秩序。  

(四)实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以来,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公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效维护公共安全,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12年3月9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以鄂政办发〔2012〕19号文件下发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山企业推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副旗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公安部门在推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中,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对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职责。2012年11月18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以鄂政发〔2012〕216号文件,印发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鄂托克旗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管理的部门是鄂托克旗民爆物品稽查中队(以下简称民爆中队),设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及干警共5人,由鄂托克旗公安局直接领导。在鄂托克旗公安局的领导下,民爆中队按照各级政府的部署以及上级公安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控制措施,加大了对爆破公司安全监管力度,严格了资质审查、备案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了对爆破员、安全员、警卫员等特殊工种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分别与涉爆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通过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等形式,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对规范爆破作业单位的行为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推行露天煤矿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过程中,由于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对于爆炸物品的使用以及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鄂托克旗煤炭局负责全旗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2014年初,鄂托克旗煤炭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露天煤矿和灾害治理工程安全监管人员的通知》(鄂煤字〔2014〕50号),明确了安监站履行露天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7名人员。露天煤矿实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之后,鄂托克旗煤炭局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爆破施工作业方面的问题和隐患,通过煤矿来督促爆破公司及项目部进行整改。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汇报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14日 ,项目部经理王晓鹏安排爆破队长郝来清和技术负责人杨方方对新胜煤矿施工八队1316平盘高温区实施爆破准备。该平盘宽度50m,为15#煤层底板,岩石平均厚2m,矿施工队组织实施了穿孔作业,孔深2000mm,孔距2000mm,孔径90mm。7月15日下午,郝来清委托杨方方现场指挥施工八队1316平盘高温区爆破作业,14时30分,杨方方带领爆破项目部田广生等共10人到施工八队1316平盘高温区进行爆破作业。杨方方为现场总指挥;爆破小队长田广生与李军良、苏小兵、赵国祥、姜广文五人负责装药、联线,每人负责两个炮孔,即每次起爆10个炮孔;每次装药前,司机冯二军开箱式皮卡车在距爆破区10m左右处待命,等待接田广生等五人快速撤离到安全区域;火工品押运员杭金良将炸药车停在1316平盘距爆破区30m 处,为爆破作业提供炸药;安全员刘子源在1326平盘(上平盘)距爆破区约200m处负责安全警戒;爆破员王润其负责起爆,起爆用的铁制掩体在1326平盘距爆破区约50m处;矿施工队爆破监管员张社中将保障车停在1326平盘距起爆掩体约20m的地方,为的是方便供应PVC管等材料,该车距刘子源约70m。王润其当班没有携带对讲机,与张社中商定,通过张社中的对讲机由张社中转达爆破命令。  

杨方方与刘子源首先用接触式温度计对计划爆破区域炮孔逐孔测温,选取孔温60℃-100℃区域先行爆破。为保险起见,装药前将与炮孔深度等长的空PVC管下到炮孔中进行实物测温,2分钟内PVC管没有变形,可以装药爆破。在杨方方指挥下实施了两次爆破。  

16时20分左右,在进行第三次爆破施工的时候,矿生产科长张文田过来给爆破队送水,将车停在刘子源身后10m处。16时30分左右,郝来清从施工六队赶过来,与杨方方开车(该车与冯二军开的车外观一致)到爆破现场检查。16时40分左右,田广生等五人把所有“爆破筒”(每个装铵油炸药2kg)都用导爆管联好,五人各自站好位,做好了最后装填的准备。押运员杭金良开炸药车先行离开,郝来清与杨方方随后也开车撤离爆破区。刘子源观察到非装药人员已经开始撤离,看到王润其与张社中在保障车前抽烟闲谈,为了让王润其到起爆点待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用对讲机喊:“起爆员,准备充电,”并挥手向王润其示意。王润其听到后认为是“充电”指令,立即赶到起爆掩体给起爆器充电并连接导爆管母线,充好电后对张社中说:“电已充好”。张社中看到一辆皮卡车开上来,认为是冯二军载着田广生等人撤离的车,对王润其说“电充好就起爆”,王润其随即启动了起爆器,在起爆前瞬间刘子源发出了“装药”的命令,王润其未接到这个命令。爆炸发生时,田广生等五人还没有来得及把“爆破筒”送入炮孔,“爆破筒”瞬间全部爆炸,造成田广生、赵国祥、姜广文3人当场死亡,李军良、苏小兵重伤,冯二军轻伤。爆破现场及附近共有13人,除6人伤亡外,杭金良开炸药车行驶到距爆破区约100m处,郝来清与杨方方的车行驶到距爆破区约50m处,王润其、张社中、刘子源、张文田仍在各自位置。

(二)事故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杨方方电话报告给王晓鹏,17时左右王晓鹏给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打电话,2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赶到了现场,把有生命体征的李军良、苏小兵和冯二军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汇报过程  

 2014年7月15日 16时40分发生事故,16:55第一项目部刘文亮电话报告矿长钱昭核,17时28分矿长钱昭核电话向鄂托克旗煤炭局报告了事故情况,18时14分矿长钱昭核电话向乌海煤监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类别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现场指挥员擅自发布爆破指令,无关人员误传指令,爆破员未听从专职指挥员指令、未对起爆指令进行安全确认,在作业人员未撤出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提前起爆,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和规程,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中伟爆破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存在缺陷,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高温孔采取注水等降温措施,缩短了装药、人员撤离时间,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中伟爆破公司对新胜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用工管理审核、把关不严,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5.保安公司没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爆破施工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6.新胜煤矿没有认真履行对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的安全监管职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7.鄂托克旗公安局民爆中队对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爆破施工作业现场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8.鄂托克旗煤炭局安监站对新胜煤矿爆破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类别及等级  

本次事故是由放炮引起,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因此认定本起事故为较大放炮事故。

(四)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工人违章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王润其,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爆破员。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听从专职指挥员指令、未对起爆指令进行安全确认,在作业人员未撤出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提前起爆,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张社中,男,群众,新胜煤矿爆破监管员。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时未按照规定撤到警戒线外,且违规向爆破员误传爆破指令,误导了爆破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刘子源,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爆破警戒。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擅自下达爆破指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杨方方,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事故当班现场指挥员。未按照规定明确每个人的职责,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9000元。  

5.郝来清,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爆破队队长。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  

6.王晓鹏,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经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000元。  

7.贺广龙,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技术部部长。技术管理存在缺陷,作业规程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  

8.王富庭,男,群众,中伟爆破公司安质部部长。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  

9.李世同,男,中共党员,中伟爆破公司副总经理兼西部办事处主任。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9000元。  

10.赵金旺,男,中共党员,中伟爆破公司总工程师。对项目部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  

11.苏贵荣,男,中共党员,中伟爆破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9000元。  

12.王东,男,中共党员,中伟爆破公司董事长、法人,中伟爆破公司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40%罚款,即罚款58890元【147225元(2013年年收入)×40%】。  

13.王剑锋,男,群众,保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  

14.钱昭核,男,群众,新胜煤矿矿长。对中伟爆破公司新胜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40%罚款,即罚款14400元【36000元(2013年年收入)×40%】。  

15.崔永亮,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公安局民爆物品稽查中队副中队长。对事发的爆破作业单位管理不力,未履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16.李继平,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公安局民爆物品稽查中队队长。对事发的爆破作业单位管理不力,未履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闫君,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公安局政委,分管治安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鄂托克旗公安局民爆物品稽查中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奇景阳,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副旗长兼公安局局长。督促检查鄂托克旗公安局民爆物品稽查中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9.苏志刚,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煤炭局安监站书记,负责全旗露天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发煤矿的爆破作业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0.李强,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煤炭局安监站站长。对事发煤矿的爆破作业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李强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1.张凯,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煤炭局副局长。对事发煤矿的爆破作业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张凯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2.乔世怀,男,中共党员,鄂托克旗煤炭局局长。对事发煤矿的爆破作业管理不力,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对乔世怀进行诫勉谈话。  

(二)事故单位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00元。  

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建议责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煤矿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以及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露天煤矿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监督。要加强对保安公司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督促保安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不认真履行合同、起不到作用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或清理整顿。  

3.鄂尔多斯市政府对煤矿爆破工程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露天煤矿高温区、火区爆破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4.爆破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技术指导以及用工管理的审核检查。  

5.爆破公司项目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露天爆破施工现场管理、指挥必须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6.煤矿要对爆破公司项目部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履行好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爆破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