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4月4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鉴定分析、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调查组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技术)(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勘验情况

中丹技术建有东西两个厂区,两个厂区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装置独立运行。

事故发生在位于中丹技术西厂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车间,该车间用于处理西厂区生产环节产生的“三废”,建有废水罐组、多效蒸发和污水处理等装置。其中,废水罐组的1号、2号罐专门用于接受四醚加氢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对氨基苯乙醚、少量雷尼镍及对硝基苯乙醚)。

四醚加氢车间与废水罐组用管道相连输送废水,由阀门控制将黏稠的废水送入2号废水罐(搪瓷材质,从顶部注入),不黏稠的废水送入1号废水罐(塑料材质、波纹罐,从顶部注入)。经1号废水罐收集后再通过泵送到多效蒸发装置蒸馏,蒸馏出的废水进入生化池处理。进入2号废水罐的废水,经搅拌、加热后,通过氮气压送到1号废水罐处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中丹技术污水处理车间1号废水罐(直径3米,高4米)顶部起火,烧毁了1号废水罐与2号废水罐(直径2米,高3米)之间连接管上的塑料阀门。起火约3分钟后,2号钢质废水罐发生燃爆,顶部的人孔盖(直径60厘米)向北飞出约65米,落入北侧一路之隔的爱森絮凝剂(泰兴)有限公司围墙内,同时造成本企业东侧北侧厂房门窗损坏,玻璃破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消防力量展开救援。泰兴消防救援大队20时46分左右接警,当时泰兴市开发区专职消防队正在夜巡,20时53分到达现场,21时05分泰兴市消防大队到场。至21时30分,明火扑灭。泰兴市政府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经环保监测,22时企业下风向1000米监测VOC浓度为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相关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厂内雨水口及时封堵,消防水全部进入应急池,未排入外环境。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

3.经企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是间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废水罐罐壁高处的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点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灾。大火引燃连接1号废水罐、2号废水罐顶部输送废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窜入2号废水罐,引起罐内甲苯等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燃爆。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装置存在工艺缺陷。1号废水罐废水从顶部进入(插入罐内约20cm、未插入中下部),易形成喷溅,且罐壁为波纹壁,长期使用易造成含雷尼镍颗粒的焦油等物质黏附在罐壁上;2号废水罐废气送固液焚烧炉二燃室之间的管道未设置阻火器,易造成回火。

2、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废水中含有少量雷尼镍颗粒可能暴露在空气中而自燃、废水中低浓度甲苯在密闭容器中挥发达爆炸极限的安全风险,企业未进行辨识分析,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是随多效蒸发进入废盐和蒸馏残渣(危险固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丹技术“4.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初步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也较为轻微,但暴露出企业仍然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在盐城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事故后,舆论影响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从严从重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中丹技术,对污水处理车间安全风险分析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丹技术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褚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

3、张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安全环保工作。未组织对事故装置进行风险分析,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建议由中丹技术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姚某,对事故装置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议由中丹技术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丹技术应深刻吸取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化工企业环保装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面对厂内所有在役生产、环保、后处理等设备设施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二)泰兴市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企业环保装置存在的风险隐患,落实环保装置的审批验收工作。

(三)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督促力度,摸清区内相关企业的环保装置情况,尤其废水废液的储存部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