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化工公司“10·18”氢气闪爆事故
2005年10月18日14时20分,某石油化工公司实业公司二氧化硫车间在检修中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11月3日0时18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一、事故经过
该实业公司是隶属于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独立经营的综合性企业,位于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成立于1989年。系某石油化工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炼化检维修、化工生产、机械加工、工程施工等。二氧化硫车间原来为某石油化工公司化工一厂闲置装置和设备,实业公司按照石油化工公司领导的要求盘活固定资产。二氧化硫装置生产能力为3000吨/年,采用硫磺纯氧燃烧、硫酸精制、全无油压缩液化工艺。
2005年10月11日,实业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例会,针对二氧化硫车间近期生产不稳定、罐存已满等情况讨论确定5项整改措施,并决定在装置停产时进行部分检修。10月13日,二氧化硫车间将检修项目、检修用料单、施工图纸上报到实业公司生产科,第二天生产科将检修任务移交实业公司工程部,当日工程部将检修任务安排给实业公司综合施工队。
10月17日9时,二氧化硫车间操作员刘某、王某对2#硫酸干燥塔处理后,从塔内向酸池排出浓硫酸(98%)约5.5吨,13时30分向塔内注水清洗了3遍。
10月18日9时,综合施工队作业组刘某等4人(焊工2人、起重工1人、作业组长1人)到达施工作业现场,在车间技术、设备负责人蔺某、安全员刘某签发的用火票、用电票到位后用水焊将1#、2#酸塔封头螺栓切割掉(因酸腐蚀螺栓无法拆下)。13时30分对1#、2#酸塔封头管线进行吊装拆卸,14时20分水焊工杨某斜背向塔顶部,在距塔顶部南 面约3米处,用水焊切割与2#酸塔顶相连的Ф80管线时,2#硫酸干燥塔发生闪爆,塔顶封头炸至地面,将站在酸塔顶旁边的临时工张某和附近作业距离塔顶3米处的临时工刘某灼伤(杨、刘、张三人均与塔顶部在同一层平台)。
实业公司当即将两人送往解放军第205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司安全环保技术监督部报告。经医院诊断,刘某左小臂轻微灼伤。张某被灼伤面积为30%,因植皮手术后病情恶化,导致肺部感染、肾功能衰竭,于11月3日0时1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拆除2#硫酸干燥塔封头时,塔内浓硫酸经冲水稀释形成的稀硫酸与塔壁碳钢(钝化层至视镜部分)反应生成的H2,窜至正在切割的管线,遇明火回火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组动火前没有对可燃气体进行取样分析。
2、二氧化硫车间、生产科、工程部和综合施工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低,化工生产经验不足,只注意了防毒、防腐蚀,没有认识到浓硫酸稀释后与碳钢塔壁反应会生成爆炸性气体H2这一潜在的危险。
(三)管理原因
1、综合施工队作业组化工装置检修经验不足,没有识别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点,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盲目动火施工,自我保护能力差。
2、二氧化硫车间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充分,控制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界定不清晰、管理控制不到位。
3、管理存在漏洞,对装置检修工作重视不够。机关科室相互联系沟通不够,造成指挥系统失调,检修现场无管理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和指挥,在安全管理上漏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