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员工,在营业准备阶段打开店铺电灯及厨房操作间加热电炉开关后遇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的混合石油液化气体,导致泄漏液化气遇电器火源引发爆炸,造成该店员工、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情况

  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该店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10101室,为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属个体工商户。

  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北方液化气公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租赁房屋内,2011年10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山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11•14”爆炸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正是由该站点于2011年11月13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提供的。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对该大厦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是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的加盟经营总店。

  (三)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楼道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自2010年3月开始营业后,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液化气经营、配送点郑卫卫、郑娟娟及相关聘用人员,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擅自从事液化气非法经营活动,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在2011年10月20日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加盟店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事故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1、事故责任人及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员

  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孙连武、管理人员(店长)刘彦成、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从业人员王红仓、嘉天物业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张明、陈永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等9人,对事故的发生分别负有直接和主要、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人员

  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小江,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管工作副所长高家华、所长薛文武,西安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周克俊,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副处长白建平、处长杨航,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部长李守恒、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来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杨钟,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杨念田,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副局长龚坚城等1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理责任,分别给予其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2、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

  (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对该非法经营点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责任单位。吊销嘉天物业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资质。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之一。对樊家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和经济处罚。

  责成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向西安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向西安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省政府要求,各事故责任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以及属地政府领导管理责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切实把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和控制。二是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把施工项目部的领导带班制度、监理项目部的旁站监理制度和一线班组长的岗位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监理部门应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切实履行旁站作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强施工设施租赁管理服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要加强对出租业务的管理服务,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五是要进一步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和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能分工,加强对房屋建筑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六是要切实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近年来城市城镇快速扩张、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带来的压力和挑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着力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边许可边建设等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在城市公共经营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按照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陕建发〔2012〕2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二是要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合法合规经营使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预防工作做实做细,自觉维护燃气市场的良好经营和使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发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作用。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重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燃气市场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行为,确保燃气经营规范有序。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在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试点建立各燃气重点市、区(县)两级城镇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召集,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广电、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城镇燃气管理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五是要加大对广大城镇燃气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城镇燃气安全使用水平,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