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1.19”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9日16时50分,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因违规装配药,导致静电聚集,产生静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334.6万元。经调查认定,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1·19”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规装配药,导致静电聚集,产生静电火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配装药工田志平在装药过程中,违规装配药导致静电积聚过高,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管理方面。该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组织管理混乱,存在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和现场管理混乱等违规行为。
   
    2.安全监管方面
   
    (1)郾城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利用科技监控手段,驻厂安全监管等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豫田花炮厂存在的“三超一改”等违规行为。
   
    (2)郾城区李集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对烟花爆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纠正豫田花炮厂违规生产行为。
   
    (3)郾城区政府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具体,对有关监管部门和镇政府以及工作人员未正常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力。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郾城区豫田花炮厂股东田宝山(中共党员)、田小伟、周金川、张东伟(中共党员)、直接责任人员田志平以及驻厂人员、相关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追究郾城区安全监管人员及郾城区政府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责令郾城区委、区政府向漯河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责成漯河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另外,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吊销豫田花炮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漯河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吊销田宝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由郾城区政府对豫田花炮厂依法予以关闭。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好岗前、班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重点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加强劳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与工具、从业人员交通工具停放等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促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要严格按照设计定员规定,严禁在各工序、各岗位增加从业人员数量;配、装药工房和其他涉药工房滞留药量要严格执行国家限定标准,严禁超过核定的药量;要按核定的生产品种、范围从事正常生产,严禁超品种、范围进行各种违法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工房用途,严禁私自改、扩建工房或改变工房用途。要加强内部作业现场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三超一改”(超员、超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现象。
   
    (三)郾城区及李集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郾城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汲取教训,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从对企业的安全教育、依法依规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场所和生产工序管理、监测监控技术设备运用五个方面,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五)漯河市及郾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该起事故,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分析监管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