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淮阳“6.18”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周口淮阳“6·18”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调查已经结束,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报经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审核后,河南省人民政府于近日作出批复。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6月18日9时5分,淮阳县东屯花炮厂在其停产改造期间、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条件下,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并因一名切引工操作不当导致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当天已造成15人死亡、33人受伤。其中,部分受伤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淮阳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减轻责任追究,谎报事故真实伤亡数字,上报伤亡数字7死14伤。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切引工黄春梅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裁切引线时,引起引线燃爆,导致周边的药饼、引线等发生连锁爆炸。
间接原因:淮阳县东屯花炮厂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停产整改期间,且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爆竹生产;淮阳县安全监管部门打非治违工作措施不力,执法不到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周口市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淮阳县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组织打非治违工作措施不力;鲁台镇党委、政府及淮阳县委、县政府组织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措施不力。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人员处理情况
(一)已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张景峰,淮阳县东屯花炮厂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2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批准逮捕。
2.王桂香,系张景峰妻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曹海忠,淮阳县东屯花炮厂管理人员,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
4.姚来民,淮阳县东屯花炮厂配药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
5.李雪峰,租用东屯花炮厂场地进行非法生产的组织者,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
6.段相龙,租用东屯花炮厂场地进行非法生产的组织者,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已批准刑拘,现在逃。
7.陈子文,租用东屯花炮厂场地进行非法生产的组织者,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已批准刑拘,现在逃。
8.代庆廷,淮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9.刘科伟,淮阳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股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0.于赞,淮阳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兼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副股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11.李方,淮阳县鲁台镇纪委书记,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12.郑利,淮阳县鲁台镇安全监管站站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13.刘军,淮阳县鲁台镇安全监秋站副站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给予党纪、政纪和其他处分人员
1.穆敏,淮阳县鲁台镇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张志刚,淮阳县鲁台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范民华,淮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因涉及瞒报事故及其他问题已作另案调查。
4.张海洋,周口市淮阳县副县长,因涉及瞒报事故及其他问题已作另案调查。
5.雷廷军,周口市淮阳县常务副县长,因涉及其他问题已作另案调查。
6.胡景旭,周口市淮阳县县长、副书记,因涉及瞒报事故及其他问题已作另案调查。
7.严川喜,周口市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8.魏侨凤,周口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杜彦军,周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因其涉及其他问题已作另案调查。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廉洁自律现象,对淮阳县参与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在事故中违反廉洁自律的人员,已由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另案处理。
(三)行政处罚:依法注销鲁台镇东屯花炮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注销张景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依法对鲁台镇东屯花炮厂予以关闭。
五、防范措施
省政府批复要求:周口市政府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二是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四是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问道要加强对证照过期、停产改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