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镇“5.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5月15日下午15时10分许,位于清溪镇渔樑围村工业区的东莞市宝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三公司)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经随后到场的医护人员对宝三公司一名锡炉工人抢救,确认已无生命迹象。为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总结教训,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清溪安监分局、清溪镇监察室、清溪镇公安分局、清溪镇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清溪镇“5.15”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地点在东莞市宝三电子有限公司,宝三公司位于清溪镇渔樑围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是李国华,成立日期为2003年4月18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充电器、电源开关、电源组件、电脑及电子零配件;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李耀宗,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台胞证号: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台湾台北市,现住宝三公司员工宿舍。现任宝三公司内务总监,是宝三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5月15日下午13时30分,宝三公司员工开始上班。员工李启伦、张能、田昌红、龙伍凡、刘权、龚正付和邓志强等7人在宝三公司一楼车间安装机械设备,其中李启伦、张能、田昌红、龙伍凡、刘权和龚正付等6人在车间内安装设备,当时邓志强独自一人在同一生产车间的另一处安装锡炉机。工作进行到下午15时05分许,邓志强自己爬上锡炉机顶站着安装锡炉机气管。锡炉机顶高度约2米高,离地约1.7米高,机器顶中央1.8米高处为锡炉机气管和空压机输气管的接头。15时30分,邓志强在安装气管过程中,不小心踩空失去平衡,从锡炉机顶坠落。邓志强坠落后身体趴在地面,头部卡进了锡炉机侧边的流水线铁架中,嘴部流血,不省人事。

李启伦等在同一车间工作的6名员工听见有异响后,马上跑过邓志强维修机器那边看见邓志强头部卡在流水线铁架上。李启伦、张能等人将邓志强从流水线铁架中抬出,平放到旁边的空地,

邓志强卡在锡炉左侧流水线架里,李启伦与张能2人将邓志强转移到平地躺下,等待医护人员抢救,当时发现邓志强头部嘴巴附近有伤口。龙伍凡通知公司厂务并拨打120电话通知救援。经到场的医护人员抢救,已无生命迹象。

三、事故造成伤亡情况

一名锡炉工人邓志强经到场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邓志强,男,汉,199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有庆镇军营村2组118号,是清溪镇渔樑围村东莞市宝三电子有限公司的锡炉工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锡炉工人邓志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掌握本职工作场所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锡炉上方作业未佩戴安全帽,从锡炉上坠落时,头部受伤致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宝三公司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为劳动者提供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调查组认定:清溪镇“5•15”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锡炉工人邓志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掌握本职工作场所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锡炉上方作业未佩戴安全帽以及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从锡炉上坠下时,头部受伤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宝三公司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李耀宗作为宝三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事故责任认定,调查组建议对这起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邓志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掌握本职工作场所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锡炉上方作业未佩戴安全帽,从锡炉上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李耀宗没有履行本职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理。

3、作为事故单位宝三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直接损失

因家属方面没有弄清楚死者与其家属关系,现还没过来事故单位协商理赔事项,事故单位现无法估计直接损失。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宝三公司要吸取“5.15”事故血的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为从业人员提供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宝三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以后的日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查看生产车间的生产作业情况,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加强生产期间安全监管,确保生产车间的生产安全。

3、事故发生后,宝三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巡查监督频率,把生产安全的盲区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清溪镇要吸取本次“5.1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全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确保不发生同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