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20日0时5分,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南往北方向发生一起小汽车追尾一辆由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车尾部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汽车司机及1名乘客当场死亡,小汽车上另1名乘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2月23日,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迟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应急办、市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的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的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7年2月19日18时许,卢中强与其妻子李术容、二儿子在家吃过晚饭后,卢中强两个同事来了卢中强家,卢中强叫李术容热了几个菜给他们吃饭。李术容热完菜后,卢中强和他的2名同事(沙捍卫、岳明伟),3人在家吃饭喝酒,李术容带孙子出去逛街。约20时许,李术容逛街后回到家,卢中强等三人已经不在家里,饭桌上还有一瓶剩了一点点的老村长牌白酒。之后有个老乡来卢中强家中找卢中强,李术容打电话给卢中强,电话中卢中强说他在外面玩,但并没说在什么地方。

2月20日凌晨0时05分,醉酒(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88.5mg/100ml)的沙捍卫超速(车速75.37km/h)驾驶粤BV9564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的还有卢中强和岳明伟),沿黄埔区开发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追尾临时停车的由艾国民驾驶的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车,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沙捍卫及乘客岳明伟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卢中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前,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车是根据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的安排,运输了一车屈臣氏蒸馏水的货(该批蒸馏水装在一经过改装的货箱内,货箱超长185cm,超宽17 cm,车辆超载41%),准备前往珠海。因为要等其朋友朱洪峰一起前往珠海,所以司机艾国民在事发路段停车,并正在用微信催朱洪峰。

DSC03440

图1 车辆碰撞后位置图

(二)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开发区体育馆对出路段,双向六车道,中心绿化隔离带分离,单车道宽3米(如图2所示),有标志标线,事发路段限速60km/h(如图3所示),阴天,地面湿滑,事发时为夜晚,道路平直,视线一般。

IMG_0605

图2  事发路段路面情况

360截图20170424144648983

图3  事发路段指示标志情况

(三)事故车辆情况

1. BV9564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比亚迪牌子车辆,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3人。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4月23日;检验有效期:2017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4月30日。

登记车主:耿雪玲(身份证号:410426197105090588)

实际使用人:沙捍卫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私家车辆)

事发时车辆用途:个人使用

机件状况:经委托广州市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方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全车灯光合格,事故车速75.37km/h。

2. 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解放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9月9日;检验有效期:2017年9月30日,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登记车主: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

实际车主: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军坡(身份证号:342101198008226812)、朱洪峰(身份证号:34120319800414311X)共同购买。

实际使用单位: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使用)

车辆使用性质:营运(货物运输车)

事发时车辆用途:按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指派运送一批屈臣氏蒸馏水。

机件状况:广州市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方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全车灯光合格,超载41%,货柜后方超出挂车185cm,超宽17 cm,车辆超载41%)车身反光标识合格,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合格。事故时车速0km/h,为临时停车状态。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粤BV9564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沙捍卫及其车上乘客岳明伟2人当场死亡,卢中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沙捍卫醉酒后驾驶粤BV956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艾国民驾驶载物超长、超宽、超载的粤AAM8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妨碍车辆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对公司所属车辆排查不彻底,对事故车辆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车车辆长期超长、超宽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醉酒并超速驾驶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果评价

接报后,黄埔区公安分局邓小棠政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吴少鹏副支队长,黄埔交警大队王倩大队长和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刘桂飘教导员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处置。120到场证实有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送往医院抢救,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重伤人员卢中强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12时15分死亡,此起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事故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及时,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评价为良好等次。

四、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2月20日00时08分,110接报该交通事故警情信息,黄埔区分局交警大队立即通知辖区值班民警到场处置;

00时25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和协助救人,并通知120到场救治;

00时46分,120到场确认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

00时51分,值班民警先后将情况报告黄埔区分局交警大队、区分局指挥中心,并于01时14分先后电话和书面初报市局交警支队,同时,增派警员到场协助处理后1小时内书面报区分局指挥中心和市局交警支队;

2月20日1时38分,黄埔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先后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黄埔区应急办初次报告该事故信息(2人死亡、1人重伤);

20日2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将该交通事故信息(2人死亡、1人重伤)报市委、市政府;2时36分,报省公安厅;

20日4时30分许,广州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收到市政府总值班室的《突发事件信息专报》(〔2017〕第24期)传真,文中称在黄埔区开发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死1伤。

2月20日21时05分,接到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2月20日12时15分死亡的情况后,黄埔区分局交警大队将情况上报黄埔区分局指挥中心;

20日22时53分,黄埔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向市局指挥中心、区应急办续报伤者死亡的最新动态(3人死亡);

因黄埔区分局指挥中心上报伤者死亡时间与其上报时间跨度较大, 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认为需予以核实,直至21日1时44分,经核实确认伤者死亡信息后,综合相关情况后,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将该事故情况信息(3人死亡)电话续报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并于21日7时许书面续报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

21日2时11分许,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值领导黄海安排值班民警高瑞将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的情况电话报省公安厅交管局,随后拟文,通过省公安厅警务协助平台书面初报省公安厅交管局,没有按照穗府办〔20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市安监局;

2月21日10时05分拿到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后,黄埔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梁活禄安排中队民警黄万志向市局交警支队续报伤者死亡的最新动态,没有按照穗府办〔20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广州开发区安监局;

2月22日9时许,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电话要求广州市安全监管局了解2月20日凌晨在开发大道发生的3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电话了解后,于11时15分,接到市应急办转来的,由市交警发给市应急办突发事件信息专报传真,确定死亡人数为3人;

2月22日11时25分,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编辑形成穗安监明电〔2017〕8号事故快报,按省安全监管局要求通过传真报省局值班室。

五、相关单位及个人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 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蓝物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61920506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24-36号8001房,法定代表人:高爽,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05月17日,营业期限:2004年05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49114号,证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被追尾车辆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粤AM357挂车实际使用人。

(二)当事人情况

1. 沙捍卫,事故车辆粤BV9564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410422197608235472,河南省叶县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5日。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88.5mg/100ml(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死亡。

2. 艾国民,被追尾车辆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210682197302184414,辽宁省丹东市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0mg/100ml。

3. 岳明伟,粤BV9564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双辛庄村小辛庄57号,身份证号:412922196803113854,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48.8mg/100ml,死亡。

4. 卢中强,粤BV9564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男,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水口乡团林村二组51号,身份证号,513030196901123912,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86.7mg/100ml,死亡。

(三)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了监管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及人员。

1、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车使用人,对公司车辆长期超长、超宽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其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的规定。

2、沙捍卫,肇事车辆粤BV956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粤BV956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的规定。

3、艾国民,被追尾车辆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长、超宽、超载的粤AAM8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妨碍车辆通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4]、第五十六条第二款[5]”的规定。

(二)事故报送相关部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一条[6]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第七条[7]规定,经调查,根据市公安局领导批示,应由市交警支队按照《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按照时限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市交警支队当时已将该《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转发至各区交警大队。

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上报过程中,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只向省公安厅交管局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上报了事故情况,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只向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了该事故情况,在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3人以上死亡)的情况下,未按照上述规定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是造成市安监局未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的直接原因。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对事故报告程序理解与安全监管部门有偏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有效通报机制;公安系统内部报告责任不明确是导致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迟报的根本原因。在这次事故报告过程中,市交警支队当值领导勤务管理处副处长黄海、黄埔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梁活禄同志,未按照《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安排值班人员将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粤AAM8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M35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使用人,对公司车辆长期超长、超宽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其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8]的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处罚个人。

1、沙捍卫,肇事车辆粤BV956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涉嫌刑事犯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艾国民,被追尾车辆粤AAM86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鉴于事故迟报未造成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对《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文件传达执行不到位,对应由交警部门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较大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予以改正。由市交警支队和黄埔区公安分局分别对该起交通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后,未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负有事故迟报直接责任的市交警支队勤务管理处副处长黄海和黄埔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梁活禄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但在事故报告上的教训极为典型,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全市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应急等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组织人员传达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程序,进一步明确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直报的时限区别和具体要求,事故快报必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强调事故快报应及时有效处置事故以防止事态扩大的目的;事故统计直报则依据国家、省市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及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辖区服务区、收费站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宗交通事故案例,进一步警醒驾驶员 “珍惜生命,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以及切勿超速超载驾驶车辆”。

(三)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将此事故通报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督促物流企业展开自查,及时纠正类似“小车拖大箱”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的箱体,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检查,从源头上控制货车超限超载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做好肇事车辆的约谈或函告等工作,督促有关公司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等工作。一是函告或者约谈广州联赢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加强对公司车辆、员工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安全培训。二是函告或者约谈广州商蓝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强化对属下车辆和外包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完善GPS实时监控管理工作。

(四)市各级交警部门要及时调整勤务安排,有针对性地加强夜间巡逻与管控。同时,要从“2.20”较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把酒驾整治工作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迅速行动,积极加大对辖区主(次)干道、事故多发路段和物流运输公司对出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抓好夜间勤务的落实,强化夜间路面的巡逻密度,夜间不定期、定时、定点在辖区设点查车,持之以恒,继续加大力度严查严处酒后驾驶、超速驾车、货车超长超载和车辆乱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从而遏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车而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



[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主报,公安机关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一般事故,应当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等情况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还应当立即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