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宣高速芜湖县境内“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5日8时40分,芜宣高速(宣城至芜湖方向)315公里+21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方春明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事故所在地政府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单位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严肃责任追究,要对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做出周密安排。并指派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7条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芜湖市人民政府、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1月5日8时40分,罗亮驾驶豫B88884号重型货车沿沪渝高速由宣城往芜湖方向行驶,至芜湖段315Km+210m处,因雾天行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在其行驶的小客车道内,分别与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受阻的皖AHU456号小型普通客车和皖AX240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尾随碰撞并向前推移,致皖AX2401号车又与其前方的豫N65299号重型货车尾部及已发生追尾事故后停在客货车道的沪D33548号车左侧前部及挂N8865挂车左侧后部发生接触,致使皖AX2401号小型普通客车上7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2014年1月5日8时59分,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值班室接到芜湖县110转警后,大队立即一边组织警力,通知消防、120急救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一边向芜湖市政府作了汇报。随即,芜湖市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芜湖县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均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点,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和事故处置工作。芜湖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1.5”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事故调查、接待维稳、新闻报道、信息报送、隐患排查等六个工作组,分别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芜湖县政府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多个接待小组,做好与死者家属对接、安抚、维稳等工作。事故现场在当日12时救援、勘查结束并恢复通行。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发路段属沪渝高速(G50)芜湖段上行线315KM+210M;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单条车道宽380CM;道路中间设有中央隔离带设施;双向车道右侧各设有一条应急车道,宽300CM,应急车道与客货车道之间是芜湖县出口减速车道;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芜湖境内全长38.4公里,辖区内有收费站1座(湾址站),服务区1处(东、西区)、枢纽2座(芜湖、六郎互通立交)、桥梁10座。该路段设计日均车流量4万辆,现车流量日均近4万辆,其中假日通过收费站车流量达6.8万辆,路面过境车辆最高在13万辆以上。沪渝高速(G50)芜宣段芜湖县至芜湖市收费站之间地势低洼,水网地带,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车辆通行经常受到雾天的困扰。
(二)事发路段安全监管情况
沪渝高速(G50)芜湖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属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该大队现有民警31人,协管员13人,警车12辆。管辖区域共64.21公里(沪渝高速(G50)38.4公里,芜合高速(G5011)8.9公里,芜雁高速(S28)16.91公里)。
(三)事故驾驶人情况
1.罗亮,男,39岁,身份证号410223197408264012,户籍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罗庄村,持B2证,档案编号:410200336939,事发时驾驶豫B88884号重型货车,事故中受伤,驾驶证状态正常。
2.冯勇,男,37岁,身份证号342101197605107278,户籍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扬楼孜镇冯台村冯台庄32号,持C1证,档案编号:341200461268,事发时驾驶皖AX240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死亡,驾驶证状态正常。
(四)事故车辆情况
1.豫B88884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罗亮,登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罗庄村,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6130607000507047679。机动车状态正常,事发时不超载。
2.皖AX240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冯勇,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单号:1335105072012036393,商业险保单号:1335105092012014349。机动车状态正常。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豫B88884号重型货车和皖AX2401号小型普通客车分别在5日上午8时20分从绿锦服务区上高速驶往芜湖方向。
(六)事发当日高速道口关闭情况
1月5日1:20分,芜湖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路面巡逻民警发现新竹服务区至芜湖互通路段出现雾情,大队带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上路查看,确认能见度在50-80米之间,且雾情还在发展扩大,能见度逐步下降,并立即向省高速支队、芜湖市交警支队报告,要求实行一级管制,并请示省高速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宣城高速一、二大队同步采取管控措施,控制车辆进入高速路段。2:36分,芜湖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大队长再次向省高速支队指挥中心申请关闭宣城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二大队所有道口,对路面车辆进行管控。2:38分,省高速支队指挥中心下达关闭宣城交警高速一、二大队管辖的道口,通过联勤联动的管控,效果明显,事发路段基本没有车辆通行。7:53分,宣城高速交警一大队值班领导崔二宝虽电话询问芜湖高速交警一大队值班室,了解芜湖段路面雾情,在没有实际掌握芜湖段路面雾情的情况下,由于驾乘人员吵闹催促,采取先放行辖区内滞留车辆,后向省高速支队、宣城交警支队报告,违反《安徽省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
(七)有关鉴定、检测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豫B88884号车转向系、制动系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状态,其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认。皖AX240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包括雾灯、危险警告信号灯)碰撞损坏,其雾灯、危险警告信号灯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无法确认。
2. 据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结果,豫B88884号车驾驶人罗亮、皖AX2401号车驾驶人冯勇血样中所检出的乙醇成份均小于饮酒驾车的标准,不属于酒后驾驶。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罗亮驾驶豫B88884号重型货车遇大雾天气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对前方道路等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按规定在客货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事发路段雾天能见度低,能见度仅在50-80米之间。
2. 宣城市高速交警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不严格。
3. 芜湖市、宣城市高速交警遇恶劣天气协作配合不够。
(三)事故性质
“1.5”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罗亮,驾驶豫B88884号重型货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http://www.anhuisafety.gov.cn/safety_admin/statics/plugins/ke/themes/common/anchor.gif》第34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崔二宝,宣城市公安交警高速一大队副大队长。事发当日值班领导,遇恶劣天气与相邻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协作不够,未能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徐伟才,宣城市公安交警高速一大队大队长。负责领导大队全面工作,未能督促本大队民警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刘瑞荣,芜湖市公安交警高速一大队大队长。负责领导大队全面工作,遇恶劣天气与相邻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协作不够,对实施的交通管控措施,未能及时跟踪掌握管控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五)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促检查高速大队遇恶劣天气的交通管控措施不够,对实施的交通管控措施,未能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促指导高速大队遇恶劣天气的交通管控措施不够,对高速大队未能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宣城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联动联勤。芜湖、宣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芜宣高速有关单位协作联动,联合打击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路政、高速业主联合巡查机制,做到同上路、同巡查、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路面的安全度。芜湖高速交警要做好与相邻的宣城高速交警的区域联动,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下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安全投入。芜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通过分析该路段团雾发生的特点、周期,梳理每年发生次数、易发点段、易发时间的团雾高速,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大高速公路的安全投入,建立和健全重点路段部位的监控设施,在团雾易发点段增设雾情监测系统,通过电子显示屏幕,及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口,向过境车辆驾驶员、乘客发布雾情。要结合高速公路特点,在重点桥梁上桥前的软基路面增加多条震荡减速带,在枢纽、服务区、收费站的匝道入口增加爆闪装置,在事故易发地段增加警示标志标牌,提示、警示过往的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三)强化警力部署。芜湖、宣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出现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工作预案,通过区域联动、线路联动,采取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警车带道、分流绕行等措施,引导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安全有序通行。并适时将警力投入到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确保不漏管失控。
(四)加强安全宣传。芜湖、宣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切实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等媒体和道路沿线电子显示屏,进行广泛宣传,提示恶劣天气对车辆安全通行的影响,提示驾驶人按照道路限定的速度安全驾驶,做到不超载、不超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确保该路段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