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11线萧县境内“2012.4.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4月12日6时30分,国道311线58KM+930M处(萧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4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宝顺、李斌、徐立全、詹夏来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专人来我省督促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2〕17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当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宿州市、萧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冯明军,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皖L60670号客车驾驶人,安徽省萧县张庄寨镇乡人,驾驶证号:342222196905194417,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6月18日,发证日期:2010年7月2日,有效期始:2010年6月18日,有效期限:10年期,发证机关: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号:3413000030108041632,发证日期:2008年5月27日,有效期至:2014年5月27日。经网上查询在1年内有违法计6分、罚款200元记录。
陈盼盼,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豫N6002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人,驾驶证号:412326198612126099,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7月18日,有效期:6年,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号:4114030030105018730发证日期:2008年6月16日,有效期至:2014年6月16日。经营性质:个体。经网上查询其在1年内违法计分 0分、罚款600元记录。
经事后测定:事故中两车驾驶人的血液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L60670客车,少林牌客车,个体客车运输户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苏吉彬,萧县龙城镇人,该车核定载客29人,出厂日期为2010年10月26日,发行驶证日期为2010年11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车身颜色:红/白/黑。该车道路运输证号:341322100023,营运线路是:萧县-青龙集-苏庄,使用性质:公路客运,经营类型:个体。车辆参保天安保险公司,险种为交强险1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车上乘员险每座2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豫N60023号货车,福田牌重型自卸大货车,登记车主为张毛巧,河南永城市演集镇人。该车核载量为1499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身颜色:红。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11481000058号,发证日期:2010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2日,由河南省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事发时该车装载23650 KG、超载8660KG,超过核定质量58%。车辆参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
经事后鉴定:皖L60670号客车转向系事故发生时工作情况不能确认,制动系事故发生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该车有三个制动鼓工作面及制动摩擦片上粘附有油垢);豫N60023号货车转向系事故发生时工作情况不能确认,制动系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经事后鉴定:皖L60670号客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75-78公里/小时;豫N60023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73-76公里/小时。
(三)事故所在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起点为萧县城西与S301桃唐路交叉口处,起点桩号为K39+150,终点为安徽省与河南省交界处,终点桩号为K74+848,路线全长35.7公里,二级公路设计标准,路面平直,视线良好,路段限速为80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为南北走向(偏东北西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全宽9米,西侧非机动车道0.7米,东侧非机动车道0.75米,机动车道宽7.55米,路肩宽1.3米,道路中间施划黄色虚线分道线,标志、标牌设置规范齐全,路面整洁无堆积物。
事故路段由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龙中队负责路面日常监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皖L60670号客车头西南尾东北停放在路面上,客车左前轮距公路东侧边线为700厘米,左后轮距公路东侧边线为590厘米。前挡风玻璃破损,车身两侧玻璃全部破损,客车车身前部有明显撞击痕迹,车前部严重变形。在该车后面的路面有车辆压印,长630厘米,始点距公路东侧边线565厘米。
现场豫N60023重型自卸货车,呈头西南尾东北状,车头下路面干沟,左前轮距公路西侧边线为200厘米,左后轮距公路西侧边线为110厘米。车头有明显撞击痕迹,车头严重变形。在该车后面的路面上有车辆侧划痕迹,长570厘米,侧划痕起点距公路西侧边线375厘米,终点距公路西侧边线290厘米。货车左后轮与客车右后轮距离为550厘米。
(五)事故相关情况
1.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
2.通过对双方驾驶人家属、亲戚的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前双方驾驶人身体和情绪正常。
3.通过查询通信部门,两名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均未有接打手机的现象。
4.通过调取监控、现场走访等工作,查找到紧随皖L60670号客车其后行驶车辆驾驶人,据其反映:皖L60670号客车驾驶人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突然驶入相对方向车道,致使与对面驶来的豫N60023号货车发生相撞。事发前皖L60670号客车前右侧道路没有同方向行驶的车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4月12日6时30分左右,安徽籍驾驶人冯明军驾驶皖L60670号少林牌客车(核载29人,实载24人)在国道311线往萧县县城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58KM+930M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河南籍驾驶人陈盼盼驾驶的豫N60023重型自卸货车从萧县往河南省永城市方向(由北向南)发生正面相撞,造成皖L60670客车驾乘人员2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豫N60023重型自卸货车上驾乘人员2人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4月12日6时35分,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在萧县311国道58KM+930M处,发生一起多人死亡交通事故。萧县交警立即出警,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指挥医院抢救伤者。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宿州市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和萧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调宿州、淮北消防和武警官兵参加事故救援,组织开展现场救援、现场维护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成立了现场指挥、现场管控、现场勘查、现场施救、信息反馈、机动、善后接待和维护稳定等8个工作组,事故处置工作有序展开。11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截止4月20 日,24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皖L60670号客车驾驶人冯明军因操作不当,违法占用对方车道与相向车辆迎面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萧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监管不严,打击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力。
2.货车驾驶人陈盼盼驾驶豫N60023号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扩大事故损失程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皖L60670号客车驾驶人违法占用对向车道,豫N60023号货车违法超载运输,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农村客运班线的投资运营体制造成安全管理缺失,有关部门对农村客运班车安全管理不严,农村客运班车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冯明军,皖L60670号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陈盼盼,豫N6002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超过核载质量上道路行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苏吉彬,皖L60670号客车登记人。违规私自转让该车经营所有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撤销该车从萧县-青龙集-苏庄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萧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收回线路经营权;其3年内不准进入农村客运班线市场。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纵榜华,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龙中队副中队长。事发当天带班领导,对辖区路面管控不严,致使查处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雷,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龙中队中队长。对辖区路面管控不严,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李华,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领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揣胜军,宿州市公路管理局萧县分局局长。按照县政府的工作分工,该分局牵头负责事发路段治超工作,对组织开展治超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孙海,萧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业务股股长。具体负责农用班车线路审批工作,对农用班线车驾驶人发证前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私自变更车辆经营所有人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路明,萧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站站长。负责农用班线车安全稽查工作,对农用班线车日常监管不严格、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伟,萧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不力,对农用班线车日常监管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郝景奇,萧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开展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不力,对农用班线车驾驶人日常监管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李祥龙,萧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副县级)。负责领导全县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开展源头治超工作不力,对农用班线车的日常监管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王奎,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辖区内公路运输源头治超和农用班线车业主、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萧县人民政府。部署省、市有关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超载行为不力,督促其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严格,责成其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宿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严格,部署和督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责成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涉及有关责任人处理的,由宿州市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建立农村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现行农村客运班线的投资运营体制造成安全管理缺失,建议省政府组织制定公司化运营改造实施意见或制定地方性法规,省、市、县各级政府列出专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公司化改造,从制度上加强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思想认识,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公司化改造,建立以股份制公司化模式运营农村客运班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消除农村客运班车个体运营,杜绝个体农村客运班车游离于监管之外,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问题。要通过政策引导,整合农村客运班车线路资源,提高农村客运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以中心镇为依托向周边乡镇、村扩散的客运交通管理网络,进一步便捷农村群众出行。
(二)宿州市、萧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勤务模式,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严管农村客运车辆,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宿州市、萧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扎实做好源头治超和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要加强农村客运经营者及驾驶人的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动态监管,严把审批关和发证前的安全教育,督促其履行安全职责。同时,要加大对运料货物、货场的日常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四)宿州市、萧县两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分析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地设定能够保障安全行车的限速标准,完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和标线,对特殊路段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置,改善道路行车条件和环境。加大农村道路、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大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生命防护工程,逐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