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突现大坑槽致2死3伤 法院判管理方担责7成

  2005年10月7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张建国的女儿张倩等四人乘坐车牌号为鲁YR5713的轿车在济青高速下行线173公里500米处行驶时,突然司机看到前方有一大坑,随即打方向,不料车辆失去控制,翻到了路边的沟里,致使乘车人张倩等两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司机张某也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祸系司机张某过错造成,张某负全部责任,张倩等无事故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济青高速公路下行线173公里500米处,路面有车轮痕迹两条,起点均位于快速车道。该路段现场以东慢速车道路面有坑槽,呈不规则方圆形,直径100厘米,坑槽中央深度15厘米,路面线条直,视线好。现场留有鲁YR5713号轿车一辆。

  庭审中,被告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从刹车痕上看,刹车是从快车道开始的,在慢车道的坑槽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告张建国认为事故发生后,通过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就可以证明因事故现场大坑槽的存在导致了车祸的发生。

  而被告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车祸的发生是因轿车司机驾驶不当造成的,与高速公路上的大坑槽无关,且坑槽是因不可抗的原因形成的。根据交警部门提供材料中记载的坑槽的深度、宽度及位置,如果有车辆从上面驶过,不会造成翻车事故。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3条证据。一,潍坊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夜即2005年10月6日夜间潍坊城区出现降雨天气过程,降雨量为12.5毫米,路面坑槽是降雨形成的;二,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高速潍坊管理处养护公路日常巡查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经营管理责任;三,论文一份,证明大雨后造成坑槽的原因及理论。

  对于事故发生的前一夜即2005年10月6日夜间潍坊城区出现降雨天气过程,原告张建国无异议,但认为降雨量为12.5毫米,并非为被告所称的大雨,不能证明路面坑槽就是因下雨造成的;对养护公路日常巡查记录,原告认为这进一步证实了被告存在着管理瑕疵。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记录中记载着2005年10月7日8时至11时发现该路段路面有坑槽,既然被告已经发现路面有坑槽,就应该调协必要的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但是直至车祸发生的上午9时40分,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或警戒措施,从而导致了车祸的发生;原告认为论文与车祸事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