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探公司“3·27”重大交通事故

 2005年3月27日9时30分,某物探公司东部勘探事业部长庆经理部2132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宁C·11730北方奔驰水罐卡车,在送水途中,超速行驶导致翻车,造成3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132队于1970年建队,是一支专门从事地球物理勘探的专业队伍。根据2005年中油股份公司下达给长庆油田分公司的天然气地震勘探计划,长庆油田分公司部署了2005年石油勘探地震任务鄂前旗-吉尔地区二维地震勘探工作,2132队承担该项目野外采集任务,设计二维工作量200Km,布设沙漠直测线5条,工区位于内蒙古伊克昭盟的鄂托克前旗和陕西省定边县境内,地表为半干旱沙漠草原地貌,地形相对平坦。该项目2005年3月22日正式开工。

  3月27日上午9点30分左右,驾驶员张某(男,55岁,聘用)驾驶宁C·11730北方奔驰水罐卡车,由该队驻地吉拉前往0511707号测线,当车行驶到该队炸药库路边(距离炸药库260m左右)时,遇炸药库警卫员范某(男, 51岁,炸药库警卫员)、周某(男, 51岁,炸药库警卫员)拦车要求搭乘该车前往鄂托克前旗看病。司机张某行至敖城路2Km+400m处一右急弯(约120度)时,超速行驶(限速30公里),致使车辆冲向左边路肩,此时司机采取措施不当,急向右转向,又冲向路右侧,再次向左急转向,致使车辆失控,水罐甩离车体,车辆向右翻转180度,驾驶室严重变形受损,造成驾驶员张某、乘车人范某、周某3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鄂托克前旗交警大队认定的事故原因

  鄂托克前旗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察和事故发生原因调查认定,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是“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二)内部调查

  在鄂托克前旗交警大队调查的同时,为汲取事故教训,该公司事故调查组进一步查找了事故发生的其它原因及生产安全管理中的漏洞。通过调查认为:1、司机在驾车过程中,超速行驶,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张某26日晚8点才到队报到,27日早即派其出工,没有人也没有时间向其系统地将队上的规定以及工区道路情况进行详细交底,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