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6月14日上午,在56省道26KM处即瑞安市高楼镇塔石岭隧道内,发生一起小型越野客车与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碰撞,导致5人死亡、7人受伤及2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规定对事故直接责任进行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温州市于8月13日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新华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运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的瑞安市“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张XX,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准驾车型:“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X,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8月4日,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
颜XX,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准驾车型:“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X,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7月26日,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张XX,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
2、黄XX,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乘员。
3、陈XX,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乘员。
4、施XX,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乘员。
5、林X,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乘员。
(三)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1、李XX,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2、钟XX,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3、白XX,女,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4、刘XX,女,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5、王XX,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6、章XX,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7、尤XX,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四)车辆基本情况:
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张XX,登记住址:XXX,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保单号: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保单号:XXX。
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检验意见:(1)该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因事故严重损坏无法动态测试,静态检验各机件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2)该车的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因事故严重碰毁,各照明信号工作状况已无法测试。根据前照灯开关复位检查处于关闭位置分析,前照灯事故前未开启。(3)该车的左右前轮技术状况正常,左右前轮轮胎均系事故撞击损坏而漏气。
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XX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XXX,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承保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XXX。
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检验意见:(1)该车因事故严重损坏,制动系、转向系已无法进行动态测试,静态检验制动系、转向系各机件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2)该车的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因事故碰撞损坏,测试各线路未见异常,其前照灯开关经与事故现场照片比对确定事故时处于开启状态;后部照明信号装置齐全,未见异常。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56省道(即330省道)26KM处即瑞安市高楼镇平阳坑塔石岭隧道内,距隧道东出口500余米;该隧道长1563米,呈东西走向,道路平直,水泥、干燥路面。道路中心划设单实线,双向两车行道,东向西车行道宽为4.30米,西向东车行道宽为4.50米,两侧设人行道,宽均为0.90米,路缘石高为0.27米,隧道内开启灯光照明。隧道东西侧进口处均设有“禁止超车”、“限速50公里每小时”的交通禁令标志和“隧道”的交通警告标志,隧道东侧入口处设置高清卡口监控。
(六)XX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XX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成立于1998年10月,现拥有大小客车97辆,出租车51辆,教练车54辆,员工212人。该公司从2010年1月启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车进行实时监控。
二、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4日上午,张XX驾驶浙CU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内载黄XX、陈XX、施XX、林X四人,从乐清市驶往文成县方向。10时8分许,车辆行经56省道26KM处即瑞安市高楼镇平阳坑塔石岭隧道地段时,跨越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由颜XX驾驶的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张XX、陈XX、黄XX、施XX、林X等五人当日死亡、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李XX、钟XX、白XX、刘XX、王XX、章XX、尤XX等七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张XX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经划有中心黄实线的事故隧道地段(车速为50公里/小时),因跨越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以致造成事故。
2.颜XX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经事故地段,因超速行驶(车速为58-68公里/小时,限速为50公里/小时),且采取措施不及时,以致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XX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人颜XX缺乏安全驾驶意识,超速驾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2.XX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监控中心对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GPS损害的情况下带病上路未能起到监控责任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文成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为,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人张XX因违章驾驶跨越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以致造成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驾驶人颜XX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经事故地段,因超速行驶(车速为58-68公里/小时,限速为50公里/小时),且采取措施不及时,以致造成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XX运输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对驾驶员管理不力,导致企业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存在问题,在发现浙CH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载终端卫星定位装置未在线,车辆运行过程未能实时监控和管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车载终端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仍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四)吴XX,XX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中心副主任。在发现事故车辆动态视频监控未上线情况下,未有效采取措施予以停运,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予以处理。
(五)刘XX,XX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组织驾驶人安全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人超速驾驶,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予以处理。
(六)周XX,XX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科科长。未能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予以处理。
(七)戴XX,XX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对于企业日常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予以处理。
(八)文成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存在对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建议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文成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文成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交通运营行业“打非治违”行动,推进隐患整改。加大行车上路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检查密度、频次,加强GPS实时监控,切实确保行车安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瑞安市交警部门应坚持常态严管,扎实推进纠违治危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警力,提高隧道交通安全和秩序管控能力。有针对性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XX运输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并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状况。进一步加强对客车的实时监控管理和行驶记录仪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监控平台和行驶记录仪的及时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瑞安市“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