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田建设集团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9·4”物体打击事故

 2005年9月4日15时左右,某油田建设集团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在采油七厂天然气系统改造工程敖一联段天然气管线加深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27万元。
   一、事故经过
  该油田建设集团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位于大庆油田采油七厂,成立于1978年,主要从事油田计量间、联合站的管道建设,年完成施工产值6000万元左右。原为第七采油厂工程大队,2003年4月划归该局油田工程建设公司,现更名为建设集团工程公司。
  2005年9月4日,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第三项目部负责采油七厂天然气系统改造工程敖一联段(肇源县大兴乡连结村敖一联北侧350米处)天然气管线加深工程施工,该段管线为东西走向,长度480米,管线利旧。第三项目部书记兼副经理侯某负责现场指挥,施工分两组进行。第一组由一、二两个班赵某等6人负责已下沟管线两端的组对连头作业;第二组由汤某、游某二人负责指挥操作手丛某驾驶PC200型小松挖沟机将旧管线挖出,下入新管沟内。施工现场有两条利旧管线(Ø114×4.5干气管线和Ø159×6湿气管线),Ø114×4.5干气管线已从原沟内取出,放入新管沟,东端连头处已焊接完毕。电焊工王某(男,32岁)正在管线转弯处内侧焊接Ø159×6湿气管线弯头处的一道焊口。
  由于Ø114×4.5干气管线是旧管线,下入新管沟后局部(距管线转弯处组对现场400米)隆起达不到设计埋深要求,需要进行调直处理。于是汤某、游某用管带绑住管线西端,指挥挖沟机把管线抻直。15时左右,由于被抻的管线由东向西移动,把站在管线转弯处进行组对焊接的电焊工王某挤到西侧沟壁上,造成胸部挤伤,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汤某、游某在未对现场起重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确认的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现场生产指挥人员生产组织不合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能预见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管理原因
  1、人员的岗位不固定,流动性大,作业点多不利于监督和管理。
  2、现场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误操作及作业的随意性较大,自我约束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
  3、管理层(含班组长)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不到位,对于常见施工作业的风险分析不细致,缺乏操作性和指导性。
  4、安全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致使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技术的掌握上存在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