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31日上午10时04分左右,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123K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公安厅、扬州市政府和高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安监局王向明局长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查明事故原因,认真汲取教训,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做好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省交巡警总队总队长李文武、扬州市副市长张宝娟,政协副主席、公安局局长王少鹏,高邮市委书记韩方、市长方桂林及扬州市、高邮市相关部门领导闻讯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并委托高邮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驾驶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1、顾兴国,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39岁,户籍登记地:高邮市开发区清水潭三组12号,身份证号:321022197408121734,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2月1日。2013年3月顾兴国开始驾驶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顾兴国从业资格证号为:3210840020008027851。
顾兴国在2011-2013年因交通违法被处罚17次,其中驾驶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处罚3次。其17次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超长”,此外无其它责任事故记录。本次事故发生后,顾兴国被高邮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14日,已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朱桂宾,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车及牵引车车主,男,户籍登记地:高邮市汉留镇汉留村二组83号。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其中两车(牵引车、半挂车)商业保险金额均为30万。
该车配备了两名驾驶员(刘顺燕、顾兴国),事故发生当天为顾兴国单独驾驶(刘顺燕因有其他事情未上车)。苏KR1157号牵引车的初次登记日期是2007年8月10日,最近一次在高邮市公安局车管所检验日期是2012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13年8月,查验结论为:合格;苏KJ157号挂车的初次登记日期是2006年4月6日,最近一次在高邮市公安局车管所检验日期是2013年5月2日,在 “轮胎完好情况”一栏中“√”(表示合格),本次对该挂车的查验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4月。
2009年12月朱桂宾以个体运输业户在高邮市运输管理处申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苏交运管许可扬字321084303285);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年审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9日。高邮市运输管理处为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苏KR1157的运输证号:84307935;苏KJ157号挂车的运输证号:84308928)。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在核发朱桂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苏货运〔2005〕262号)的规定,申请人以《道路运输业户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的方式体现。对于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省交通厅在2013年7月29日的复函中作了“符合规定”的确认。
本次事故发生时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车为空载。
2、胡志猛,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主,男,26岁,户籍登记地:高邮市司徒米仓八组56号,身份证号:32108419871227441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30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为胡志猛的私家车,事故发生当日载同村亲戚去高邮参加亲戚之间的宴请(婴儿出生的“三朝”酒)。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邮支公司承保。该车登记日期2012年4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胡志猛无历史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该车核载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9人,其中1名8个月的婴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3年5月31日上午10时04分左右,顾兴国驾驶苏KR1157(苏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3省道123KM处,因雨后路面湿滑,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与胡志猛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胡志猛及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庄立琴等7人死亡,2人受伤,一车损毁。
事故发生后,高邮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高长明率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勘察现场,疏导交通。
受扬州市政府委托,高邮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方桂林为组长的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小组,常务副市长徐永宝任副组长,分管交通、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的副市长为成员。在伤者的治疗和死者的善后处理上,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深入到医院和伤亡者的亲属家中做工作。并多方筹集资金213万元,7月2日,事故中7名死者民事赔偿到位;伤者钱恒珍、朱唐曦医院治疗费用得到落实。目前,朱唐曦已出院,钱恒珍仍在医院做后期治疗。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调查取证情况
1、事故发生道路情况。S333公路“高兴东”段经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后,于2001年进行拓宽改造,为双向二车道,行车道宽12米,路基宽15米。2002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事故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公路线形良好,公路标志、标线齐全、清晰,两侧公路安全设施完善,单向一条机动车道宽4米、非机动车道宽2米,在123号公里桩东侧2960CM处为一向北的T字形路口(路名为德胜路),喇叭口宽1080CM,路面宽700CM;在事故地点西侧100多米处有一座京沪高速高架桥,由此向东视线良好,车辆由西向东行至此桥下时,可清楚地看到事故地点处的车辆、行人运行情况;在路南边的123号公里桩东20米处,有一限速80公里标志牌,333省道中心虚线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白实线分隔,道路两边设有W防撞护栏。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
2、事故发生现场车辆位置。事故现场两辆机动车,一辆为红色货车,其牵引车车号苏KR1157,挂车车号苏KJ157挂;一辆为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车号苏KYC262。红色货车停在道路中间,小型普通客车停在牵引车的西北方向,两车在路面上位置关系:苏KR1157号牵引车头朝西北尾朝东南停在路北边机动车道内,其右前轮到路北侧边缘10CM,右后轮距南侧机动车道607CM、左后轮距路南侧机动车道457CM、KJ157(挂)挂车左后轮距路南侧机动车道290CM。苏KYC262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在牵引车的西北方向,其左侧前后轮到路北边的距离分别是60CM和0CM,其左后轮至牵引车左前轮距离为250CM。
3、事故发生现场痕迹、物证。苏KJ157(挂)挂车右后轮向西有条长为1415CM的制动拖印,起点距离路中心线153CM;左后轮向西有条长为460CM的挫印;苏KR1157号牵引车左后轮向西有条长为1490CM的挫印,起点距离北侧机动车道300CM;右后轮向西有条长为1760CM的挫印,起点距离路中黄线南侧50CM。
在挂车的车厢下面有小型普通客车脱落下来的右前照灯总成,其距离挂车右后轮为240CM,在路中黄线北侧90CM。
4、事故发生时车辆检测及驾驶人的情况。本次事故发生后,经扬州市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苏KR1157(KJ157挂)号货车中有两只轮胎(挂车的第三轴右外侧轮胎和左内侧轮胎)胎冠花纹磨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要求。苏KYC262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撞击损坏,转向及制动均无法检测。后经有资质单位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专家评估:事发时,苏KR1157(苏KJ157挂)重型牵引车的速度在53KM/H左右,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的速度在60KM/H左右。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名驾驶人均未饮酒;经高邮市公安局现场检测,顾兴国的尿样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
5、苏KR1157(苏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朱桂宾的调查情况。该车是朱桂宾2008年底与另一名合伙人从沭阳县购买的二手车。购回做了一年的货物运输后合伙人退出了,车子归朱桂宾所有,朱桂宾用个人的身份证登记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事故发生前该牵引车的里程表损坏仍未修复。朱桂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对驾驶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顾兴国驾驶苏KR1157(苏KJ157挂)重型牵引车机动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人的因素;苏KR1157(苏KJ157挂)重型牵引车机动车有部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物的因素。
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当日胡志猛驾驶的苏KYC26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人超员(核载7人,实载9人),是事故后果扩大的原因。
2、乘车人自我保护意识不高。该起事故中乘员明知车辆已经超员仍然搭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333省道高邮段“5•3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建议
胡志猛驾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之规定,客观上有过错,但其行为不是引发该起交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相关处罚建议
1、顾兴国,雨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由西向东行经路面潮湿路段时,疏于观察,驶入道路左侧,与胡志猛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顾兴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兴国已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朱桂宾,系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车及牵引车车主,以个体运输业户申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对驾驶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朱桂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高邮市公安局对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全市范围内作出通报批评。
4、高邮市人民政府向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建议高邮市政府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1、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将“5•31”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在高邮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播放,并通过高邮电视台以及各乡镇广播站、流动宣传车向全市人民播放,用身边人身边事进行警示教育。利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开展“关注交通安全、远离交通伤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组织人员走进物流企业、客运单位对驾驶人开展面对面集中安全教育。
2、部署安全大检查活动。结合省政府南通会议精神,召集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传达省政府会议精神,并结合高邮市实际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集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落实安全大检查措施。一是实施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由高邮市交通部门拟定《高邮市主要公路交叉口改善方案》,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全市主要交叉路口的改造和重点道路生命保障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进行论证。二是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安监、公路部门参加,对省道设定时速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分析,并将提请上级部门对部分道路进行限速;组织高邮市各乡镇、职能部门对道路交通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落实防范整改措施。三是加强源头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应督促运输经营业户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查验过程中,应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四是加强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城建、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渣土车联合整治;对物流等行业的企业开展货运、客运等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