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3•25”机械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
2015年3月25日下午12时50分左右,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绍兴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三期)工程在围护桩压顶梁施工的挖沟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绍兴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三期)工程位于绍兴高新区,工程建筑面积3.89万平方米,事发时桩基工程已完工,地下室土方尚未开挖,2台施工塔吊已安装完毕,现场正准备进行围护桩压顶梁施工的准备工作。
2015年3月24日,该建设公司挖土项目的负责人朱荣浩联系租用的一台小型“日立”挖掘机于下午15时左右进场,准备第二天开始绍兴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三期)工程围护桩压顶梁的施工。3月25日上午7点多,挖掘机司机余树发和小工车旺海(死者)到达工地现场,于上午8点左右开始自东向西围护桩压顶梁施工的挖沟工作。10点左右,业主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挖掘机未经申报擅自施工,遂发出书面监理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落实人员抓紧申报。在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监督下,余树发和车旺海停止了作业,但两家公司离开现场后,两人又开始擅自挖掘作业。中饭后在项目部管理人员未上班的情况下,两人又提前进行挖掘工作。12时50分左右,司机余树发发现挖掘机将沟内作业的车旺海的安全帽勾出,感觉出事了,立即下车去沟内观察,发现车旺海被挖掘机挖斗所碰已受伤倒地,工地附近凿桩人员赵云明见状后立即报120,120急救人员到达后确认车旺海已死亡并报了110。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挖掘机司机余树发在视觉存在盲区无现场人员指挥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挖掘作业,小工车旺海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施工管理不善。该建设公司施工项目部未与挖掘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未对挖掘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未向监理单位申报挖掘机使用计划与方案,对挖掘机擅自开工且违规作业未予以及时制止到位。
(2)监理不到位。业主单位对挖掘机无任何手续而进场施工的情况虽已发现并开出了书面监理通知书,但之后挖掘机在现场继续作业,监理人员未予以尽职制止。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机械伤害。
3)防范措施
(1)该建设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节后开工前的安全隐患排查,严格制止违规作业的行为,要及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机械施工设备使用计划与方案的报批。
(2)业主单位要督促监理人员履行好监理职责,对施工机械使用的报批进行严格审核,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加强旁站监理,加强对下达的监理指令执行的跟踪落实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3)市建管局要对事故进行通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对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的检查。
(4)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落实建筑工程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