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21”坍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4月21日9时许,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碧湖镇南坑村进行杆塔材料选料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明知应当报告的情况下,恶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阻碍了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5月12日,市安委办高度重视,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要求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获悉事故情况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2014年5月4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即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政府法制办、碧湖镇人民政府参加,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法律专家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5月 15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事故死者尸体进行了检验,6月 2日,完成检验并提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和瞒报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是华东特高压主网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线路工程全长2×603㎞,途径浙江和福建两省,其中浙江境内2×428㎞,起自湖州安吉,讫于丽水景宁。线路在交通困难、地质条件复杂的山区等地段采用两个单回路架设,其余地段采用同塔双回路架设,共需新建杆塔1418基。浙江省电力公司为推进特高压建设,专门成立了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浙江段线路业主项目部,代表省电力公司履行业主职责,统一管理浙江段特高压施工建设。
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浙江段共分为12个标段,每个标段总承包给 1个省级送变电工程公司。其中,10标线路总长2×26.5㎞,由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总承包,监理单位为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线路起由浙南1000KV变电站架构至5J001(8T059)和5Y001(8G056)塔,为并行单回线路架设(全部采用角钢塔),东侧线路长度26.5㎞,杆塔55基,西侧线路长度26.5㎞,杆塔58基,杆塔合计共113基,其中莲都境内100基(其余13基在松阳)。该标段属山区地貌,山路陡峭,交通运输条件差,全线杆塔高跨设计,基础型式全部为人工挖孔桩和岩石嵌固基础型式。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截止事故发生之日,莲都境内正进行杆塔组立施工,已完成90基。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基本情况
1、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000001024(4-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10023-0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A1061141010201-6/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5-3-00008-2005(1/2),住所:郑州市西站路76号,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齐涛。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通信工程施工、电网设施维护检修、输电线路铁塔生产等,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主项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一级等资质,可以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总承包。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为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10标)成立了施工项目部,并派驻了项目经理张红涛、常务副经理云俊斌、安监部主任孙秀雨等管理人员20余名,项目部设在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浙江鸿佳鞋业有限公司内。
2、劳务施工分包单位: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421000005383(1-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4〕004243-2-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B2494034142102-4/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4-4-00449-2013,住所:庐江县庐城镇城西新区经三北路以东与纬一东路以北交叉处,注册资本1038万元,法定代表人荣运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力设备、送变电线路安装、土石方工程,具有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主项资质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承装电力设施五级等资质。
3、监理单位: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400150514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111006003-4/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2号,注册资本1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战秀河。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等资质,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三)合同签订情况1、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10标)是国家电网公司通过招投标管理中心以招投标的形式发包给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单位,于2013年4月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在杭州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ZJ-省电力-DGCSG[2013]139号。
2、劳务施工分包合同: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又通过集中招标形式,将爆破施工分包给1个公司、非灌注桩基础分包给4个公司、杆塔组立分包给3个公司,其中该标段的8R025~8R042号塔和 8L022~8L036号塔的杆塔组立施工,经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合格,报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段线路业主项目部审批同意后,分包给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体组织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瞒报、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4月21日上午6时许,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吉觉木也等10余名工人在班组长蔡从道带领下前往位于碧湖镇南坑村一个土名叫“麻雀坑”的山上进行杆塔组立施工。7时许,一行人走到 8R042号杆塔所在位置进行施工,具体工作由蔡从道负责安排。蔡从道安排 4名工人进行塔上高空作业,其余人员在地面将堆放在陡峭斜坡上的槽钢按编号顺序找出(斜坡上堆积了较多槽钢,每块槽钢重量超过100千克,都有编号)并用绞磨机和滑车吊至杆塔上,再由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安装。9时许,吉觉木也到斜坡上寻找按顺序需要用到的槽钢,在发现所需槽钢位于材料堆中间时,未按照操作规程由上往下搬动,而是强行抽取处于中间部位的槽钢,堆在上方的槽钢坍塌,吉觉木也被下滑的槽钢砸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由于其他工人都在斜坡上方施工,吉觉木也被下滑的槽钢压倒,未被及时发现。数分钟后,蔡从道去寻找施工所需的槽钢时,发现吉觉木也被压在一块槽钢下,一动不动。蔡从道立即呼叫,见其无任何反应,迅速进行查看,发现其后脑部位出血,蔡从道当场判定吉觉木也已经死亡。之后,蔡从道叫了几名工友,一起将吉觉木也从槽钢下拖出,装进两只装螺丝的蛇皮袋,用麻绳捆扎好抬下山,10时许抬到山脚。蔡从道等现场人员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直接联系了莲都区殡仪馆,10时30分许,殓车到达后,将吉觉木也运至殡仪馆存放。
(三)善后处理情况
4月22日,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丽项目负责人汪爱洋赶到丽水。4月22日上午,蔡从道通过吉觉木也老乡联系到吉觉木也妻子马卡尼沙。4月24日,马卡尼沙等家属赶到丽水,并与汪爱洋、蔡从道等人接洽赔偿及其他善后事宜。5月1日,汪爱洋、蔡从道等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条件并由蔡从道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当日上午,因尸体火化需要,汪爱洋、蔡从道与死者家属等人在施工队驻地碧湖南坑村民主任的陪同下去碧湖派出所开吉觉木也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必须要有公安部门或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民警询问,被发现该起事故。
(四)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的十多个小时中,蔡从道一直未向有关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直到4月21日19时许,蔡从道打电话给当时不在丽水的汪爱洋,告知其事故情况。汪爱洋4月22日赶到丽水后,由于害怕公司会处理自己,同时抱有能将事故私下处理掉的侥幸心理,一直未向有关部门和公司负责人荣运来报告,直到4月27日,公司在丽又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后才将事故情况一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荣运来。荣运来在接到汪爱洋事故报告电话后,由于担心影响再次承接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在明知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不报事故发生情况。
获悉事故情况后,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安监、公安等部门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自事故发生到被民警发现,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荣运来、在丽直接负责人汪爱洋、班组长蔡从道明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报告的情况下,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