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安责险替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1.2019年2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3.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4.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四川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监〔2016〕94号)明确:“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城市综合体等公众聚集场所。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 5. 2017年8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安委〔2017〕15号)明确:“本市安责险率先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与加工等5个高危行业强制实施,逐步延伸至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电影院、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餐饮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电梯、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等行业领域。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责险”。
(二)提升城市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
在各种意外事故中,火灾是最常见、最普遍、发生频率最高和波及广较广的威胁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的意外事故之一。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时有发生,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还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公众伤害问题和城市安全管理需求十分突出。成都市作为西部发达的城市之一,工商业发达,体育(各类体育赛事)、娱乐(演唱会、歌剧演出等)、会展(车展、大型糖酒会等)、休闲和特殊主题旅游(如游戏动漫音乐嘉年华)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各类大型活动逐年激增,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众多,火灾、踩踏、坍塌风险尤为突出,一旦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将在有限区域内造成巨大损失,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和安全保障缺口。
(三)提升全市安责险试点整体工作水平的的迫切需要
在首批安责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龙泉驿提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意见。其中,龙泉驿区安监局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其试点范围包含:“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电影院,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餐饮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电梯,大型城市综合体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项目,涉氨制冷企业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从全市安责险制度试点工作大局出发,为稳妥推进全市安责险试点工作,确保整体试点工作推陈出新,取得更多工作成效,我们需要总结首批试点行业推广经验,巩固试点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为先行先试的单位提供指引和参考,鼓励其在指导意见下积极探索实践,打造工作亮点;同时,为保持全市安责险试点工作整体一盘棋,营造你追我赶,力争上游的工作氛围,持续打造成都安责险示范项目,我们也需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后期全面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做足准备。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
参考《成都市火灾公众责任险实施办法》,该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范围主险责任和附加险责任,详细描述如下。
(一)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率计算
总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营业场所规模保险费×营业场所面积调整系数)]×防火设施优惠系数。
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优劣势分析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因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所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优势可总结为如下四点:
1.保费较低(成都2008年推行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基本保费保持在400元-2000元之间,处于较低的件均保费水平),可以一定程度通过保险保障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缓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2.通过防火设施优惠系数可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3.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自2008年成都市公安局出台《成都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来,对在成都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推广该险种。但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多年,并没有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责任范围较安责险相比,十分狭窄、单一;
2. 赔偿标准偏低(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仅为20万元,如发生三者人伤事故,保障额度不足以抵御经营者实际面临的赔偿责任)
3.企业保险意识不足、险种舆论宣传欠缺
4.火灾预防管控能力不足
五、安责险相对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优势
安责险承保责任完全包含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而且目前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安责险具备可行性,除了政策法规的有关要求,风险保障缺失急需保险介入之外,更重要是安责险相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不可比拟的显著优势:
1.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广,责任范围界定更加清晰
安责险完全覆盖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既可承保在公共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经济赔偿,还承担火灾爆炸导致的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以及事故导致的法律诉讼费用,调查勘验费用和救援费用。在此基础上,安责险还可额外附加承保恐怖(暴力)事件活动和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相对十分单一,主险仅承保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诉讼费用和施救费用。
成都市安责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责任具体比较如下:
险种 责任类型 | 火灾、爆炸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 火灾、爆炸导致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 法律诉讼费用 |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 雇员的工伤补充赔偿责任 | 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 调查勘验费用 | 非火灾、爆炸类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 其他群死群伤事件 |
成都市 安责险 | 主险责任 | 主险责任 | 主险责任 | 主险责任 | 救援费用主险承保 | 主险责任 | 主险、附加险责任共同承保 |
成都市火灾公众责任险 | 主险责任 | 不赔偿 | 主险责任 | 不赔偿 | 主险责任 | 不赔偿 | 不赔偿 |
通过上表比较结果表明,安责险相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更加宽泛和全面,安责险较火灾公众责任险额外多承担了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及雇员工伤补偿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救援费用和调查勘验费用和火灾爆炸之外的事故(包括其他群死群伤事件)导致的三者责任赔偿等七方的责任。
安责险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的分类描述和责任界定更加清晰,经营主体投保可更加明确的了解自身何种风险能够通过安责险实现风险转移,何种风险需要管控和规避,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行使和履行。
2.安责险宣传推广工作稳步开展,影响力日渐增强
在成都市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的支持和配合下,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公司联合市职安协会和共保体公司成立安责险推广小组,按照片区负责制深入全成都市22区(市)县合力开展试点企业的政策宣贯、险种培训和投保推广,配套实施了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和岗位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技术服务等事故预防增值服务。经过2018年一年期试点和宣传推广,安责险在社会上尤其是高危行业已存在一定的影响力和产品吸引力。2019年度,为扩大安责险影响力,提升公众对安责险的认知度,我们还将利用专项事故预防资金广泛开展安责险宣传工作,持续加强和推进事故预防服务。因此,通过广泛宣传引导,安责险的影响力还将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可以有效解决以往火灾公众责任险宣传欠缺,企业保险意识不够的问题。
3.安责险火灾预防管控机制和配套服务更加健全
成都市安责险试点制度试点专门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了事故预防资金,成立了由成都市应急局、市职安协会、共保体成员单位、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和试点企业代表构成的事故预防事故委员会,专门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由事故预防资金委员会集体商议和决议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并由英大长安经纪公司组织聘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具体开展基于安责险试点企业的事故预防服务。目前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运营服务体制,具备了组织、人才、制度上的优势。而上诉工作机制、配套服务和优势是当前火灾公众责任险运营机制所不具备的。有安责险事故预防机制的助力,将有效补足以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短板,引入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促进政府精准监管,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以安责险替代火灾公众责任险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保险保障,是响应国家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提升全市城市安全管理和扩大安责险试点工作成果的客观需求,也是顺应目前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安责险的大趋势要求。通过在火灾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和行业领域引入安责险,可以有效实现经营主体和政府的双重风险转嫁;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有效提升经营主体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安全管理;有利于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经营单位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