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注:

(1)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2)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3)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

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

(5)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

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