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依据GB/T12476.3-201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以及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3个区(两个标准尽管描述有差异,但是意思相同,这里采用GB/T12476.3的描述):


20

爆炸性粉尘环境以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连续或长时间存在或频繁出现的场所。

21

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以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可能出现的场所。

22

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以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场所。


爆炸性粉尘区域等级确定方法类似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等级方法,即以粉尘释放源为依据,其分类如下:

连续级释放:粉尘云连续存在或预计可长时间连续存在或者短时间频繁出现。

1级释放:预计可定期出现或正常运行中偶尔出现的释放。例如:毗邻敞口袋灌包或倒包的位置周围。

2级释放:预计正常运行时不会出现,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出现的释放。例如:出现粉尘沉淀的粉尘处理装置。

常见分区举例:

常见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

a.      粉尘容器内部场所,贮料槽、筒仓等,以及旋风集尘器和过滤器;

b.      除传送带和链式运输机的某些部分外的粉尘传送系统等;

c.      搅拌器、粉碎机、干燥机、装料设备等。

常见可能产生21区的场所:

a.     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时,为了操作而频繁移动或打开最邻近进出的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b.      当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时,在最接近装料和卸料点、送料带、取样点、火车卸载站、传送带卸载点等的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c.      如果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时,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d.      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是既不持续,时间也不长,又不经常)的粉尘容器内部场所,例如自清扫时间间隔较长的筒仓内部(如果仅偶尔装料和/或出料)和过滤器的积淀侧。

常见可能产生22区的场所:

a.      来自集尘袋式过滤器通风孔的排气口,如果一旦出现故障,可能逸出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b.      很少打开的设备附近场所,或根据经验由于内部压力高于环境压力使粉尘喷出而易形成泄漏的设备附近场所。

c.      装有很多粉状产品的存贮袋,在操作期间,存贮袋可能出现故障,引起粉尘扩散。

d.      当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形成时,一般划分为21区的场所可以降为22区场所。

e.      形成的可控制(清理)的粉尘层有可能被扰动而产生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更详细的危险区域范围示例,可参考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附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