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及建议 |
(一)仪表安全管理 | ||||
1 |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 保养等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2 |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 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3 |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条 | ||
4 |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 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5 |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条 | ||
6 |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 ||
(二)控制系统设置 | ||||
1 |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第十九条 | ||
2 |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四、十四条 | ||
3 | 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 |||
(三)仪表系统设置 | ||||
1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 30min。 |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条 | ||
2 |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SH 3020-2013)第 3.0.1、4.3.1 条 | ||
3 | 安装 DCS、PLC、SIS 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 《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 HG/T 20513-2014)第 5.3.1 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 2.4.1 条 | ||
4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2.3 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005-2016)第 4.9 条 | ||
5 |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4.3 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7.4.8 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 8.4.6 条 | ||
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
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 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 10.1条 | ||
8 |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条 | ||
9 |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 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条 | ||
(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 ||||
1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 设置应满足 GB 50493 要求。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 ||
2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十一条 | ||
3 |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 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
4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 3.0.4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 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第十九条 | ||
5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 态。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