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仪表安全管理

1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
保养等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2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
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3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条


4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
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5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条

6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二)控制系统设置

1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第十九条


2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四、十四条


3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三)仪表系统设置

1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 30min。《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条


2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SH
3020-2013)第 3.0.1、4.3.1 条


3安装 DCS、PLC、SIS 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 HG/T 20513-2014)第 5.3.1 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 2.4.1 条


4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2.3 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005-2016)第 4.9 条


5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4.3 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7.4.8 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 8.4.6 条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 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 10.1条

8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条


9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
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条

(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
设置应满足 GB 50493 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十一条


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
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 3.0.4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
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第十九条


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
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