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应急管理

1企业应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 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六、十九条

2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 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3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第十四条

4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51.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二十六、三十七条


6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一条

7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三条


8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  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四条

9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十五条

(二)应急器材和设施

1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GB 30077-2013)第 9.1 条


2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 9.1、9.3 条

3企业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配备应急器材柜(气防柜),设置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应急器材完好有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 9.1、9.3 条

4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 9.3 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 5.5 条


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 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2.1 条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 50016-2014)第 10.3.3 条

7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池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9.1.2 条

消防安全

1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品危险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条

2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条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2009)


3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其管网压力宜为0.7-1.2MP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5.1条

4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3.6条

5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采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采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3.8条

6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香蕉垫圈齐全完好;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3.2.13条

7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GB 30077-2013)第 9.3 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3条


8泡沫及水幕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
2、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用,定期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9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立方米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立方米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4.5条

10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档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立方米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当单罐容积大于 100m3,且小于 1000m3 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m3 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0.2条

11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应处于罐区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
(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
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10.10、8.4.5 条


12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 300m 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7.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