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判定标准无资质,对应参数有资质,一起使用能否使用标识?2015年12月30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责任这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以作为判定依据使用。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一般情况下判定标准(除特殊需求外)不需要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中出现判定标准,只要该检测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均已获得认可,检验报告中使用认可标识,不认为是违反规定。注意:RL01:2018规定,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问题2:报告中检验检测专业章是不是一定要盖?盖公章是否可以?163号令附件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业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CNAS无专门要求,CMA的要求是盖公章可以!2018.3.9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CMA:原则上不行(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除外)(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CNAS:清晰标注即可,合并报告时候封面可以使用标识。CMA: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2)合并报告要分包方同意,清晰注明分包的项目,封面可以使用分包方的相关信息;3)如果分包方未获得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3)合并报告要分包方同意,清晰注明分包的项目,合并报告的封面可以使用标识,注明分包方的相关信息4)如果分包方未获得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CNAS RL01:2018 5.3.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检测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得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CMA: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也可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注明该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无论是否有能力的分包,只要分包给有资质并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注明该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可以加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