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部分员工未时行在岗体检,公司被处罚。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未完成在岗体检员工签署的《放弃体检承诺书》,并书面声明一切后果自负。对此,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完全认可。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存在的该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体检的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该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大多数员工比较配合完成体检工作。但是部分员工认为:体检是员工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员工可以有选择权,员工可以选择放弃。为此,该公司让不愿意参加体检的员工签署书面的《放弃体检承诺书》,该承诺书言明公司已经告知员工关于体检的规定,但员工基于自己的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明确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公司方面认为,公司反复动员员工参加体检,但是有的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且签署书面声明,公司认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对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认为处罚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问题归结为:员工签署类似的权利放弃的声明,有效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就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了让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法律都会规定“法律责任”,也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后的责任是什么,否则前面的规定就变成倡导性的了,没有实质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其笫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方放弃权利,意味着另一方要承担责任时,这样的权利是否能随意放弃?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对应。对于一方的权利,对于另一方就是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其对应义务是否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呢?一方不配合(放弃了权利),导致另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该怎么办呢?
如果单纯从民法角度,特别是合同法的角度,一方的权利放弃,往往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得到了豁免而无需履行。例如别人欠你钱,你是权利人,对方是义务履行人。现在你自愿放弃这笔债权了,对方就不用再履行这个义务了。但是,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不仅仅是借钱还钱这样简单的两方法律关系,还有政府监管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关注的是社会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些貌似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还是要管,也不能不管。
以职业健康检查为例,制度设计的本意,是通过职业健康体检,早期发现问题以实现预防(对企业)和及时救治(对劳动者)。但是如果员工以某种理由放弃了,体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后有的员工得了职业病,如果能用医保,那么责任就转到了医保,实质上是转嫁到了公众和政府(医保也是公众缴纳的钱,还有政府在托底)。但如果不能用医保,面对巨额的治疗费用和因劳动能力受限导致的间接损失,员工和企业之前必然会有争议。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包括可能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的情形发生,法律规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其中就包括应当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能随意说不做就不做。具体来说,对于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例如本案中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那么,企业如果选择不履行,那就意味着选择了“甘愿”被处罚。对于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否可以随意放弃呢?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亦是如此)员工放弃权利,意味着企业会要承担责任(被处罚)。—方如要放弃权利,只有在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事实上,即便前面举例的“钱不用还了”这样的显而易见的放弃权利的做法,也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比如,你欠了另外一个人钱,没钱还。这时候你再要放弃债权(别人欠你的钱),意味着会损害他人利益(没有钱还给别人),法律为此规定了类似“代为求偿"的制度。也即,员工的权利放弃其实也是受到限制的。在此基础上,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员工,固然是一种权利,但同时也是义务。这才是对法律的准确解读。对于员工声称的“放弃权利”,如果认可,意味着企业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一旦员工得了职业病,即便签了类似的放弃体检的承诺书,员工还是会来找企业算账的。因此,从管理层开始,要准确理解法律的本意,立足防范,教育引导员工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实践中我们发现,员工不配合的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安排不科学不合理,以及相应的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因此同时也要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如果经劝说员工依然拒绝配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办?这里要区分几中不同的情形。【岗前体检】对于岗前体检,相信不会有什么问题,体检不做,不能入职上岗,这个通过HR流程把控,一般不会有降碍,除非公司未建立或落实相关职业病防治基本制度,或是在前期对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时,未将相关或变化后的风险因素识别出来,导致相应岗位对应的体检要求未体现。【在岗体检】问题比较多的是在岗期间的体检。作为企业,要明白在岗体检是法律规定,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应采取暂停工作、调离原工作岗位等措施,甚至更严厉的措施(如果构成严重违纪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让未参加体检的员工继续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上工作,不然就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离岗体检】对于离岗时的体检,又会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对离岗特别是离职员工,如果其拒绝参加离岗体检,企业无法运用上述规章制度来规制员工,也不能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手段(《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老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针对这种情形,有些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离岗体检时《员工放弃体检承诺书〉的内容实践中,也只有在员工拒绝离岗体检时,才可以用类似《放弃体检承诺书》或类似的证明,来维护企业的权益。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也有讲究的,仅仅笼统的写“员工自愿放弃离岗体检,一切后果自负”,可能还是不够的。企业需清楚,这份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未来是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要符合证据的相应要求。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我们通常会建议在这份书面材料中要包含以下内容:员工基本信息、公司在什么时候已经告知员工离岗体检的要求、员工不做体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员工不愿意参加离岗体检的原因等。除了员工签字,建议还应有其他员工或者主管等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员工签字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强迫或威胁等)
离岗体检还有一种极端情形,有的员工根本就不来办理离职手续,甚至都找不到其人。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保留企业已经告知的证据。同时,以快递将离岗体检告知书(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寄给员工,并保留投寄和员工签收的证据(建议户籍地址和常住地址都邮寄),以此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告知的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主要包括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分为上岗前体检和上岗后的定期体检以及在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履行对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分清责任,减少企业风险和负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同时,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旦发生职业病,企业如未购买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路费、工资等全部由企业负担;如已购买工伤保险,企业的保险费率将会增加。对企业而言,出现一例职业病病人需要付出的代价是为一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几十倍、上百倍甚至更高。因此,企业需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体检,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异常变化),在职业病发生前加强职业病预防或调整岗位,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降低企业职业健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