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反垄断“红灯”为谁而亮
转载。
摘要
预防和制止民生领域的行政性垄断,有助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市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都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创新。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将保险行业排除适用。虽允许保险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限制竞争行为,但其成立条件、运行程序、实施细则必须限制在反垄断法和相关反垄断实施规定中,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保险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中潜在的垄断风险不容忽视,保险机构经常进行反垄断风险自查极为必要。
保险业反垄断话题再度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近日,在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中,重庆市巴南区8家保险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领域垄断一案被公之于众。
事实上,这并非保险业第一次因市场垄断被点名。《金融时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布的涉及保险的处罚案件集中出现在安责险、车险以及意外险等多个领域。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自此,我国进入“反垄断监管常态化”阶段。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行业作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反垄断重点监管对象。保险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中潜在的垄断风险不容忽视,保险机构经常进行反垄断风险自查极为必要。
8家险企垄断学平险被罚
根据举报,重庆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对重庆市巴南区人保财险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巴南区教育委员会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民办学校中划分片区承保学平险,对巴南区学平险销售市场进行分割,限制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巴南区学平险市场,并对学平险的价格进行固定和变更,统一学平险的保费保额。
今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巴南区8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94万元,并按照2016年度销售额的1%,也就是557万元,进行罚款,罚款共计1151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8家当事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学平险承保机构,通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当事人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巴南区学平险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案件的查处有力保护了重庆市巴南区学平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广大中小学生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行业经营者的竞争合规意识。
学平险是针对在校学生及幼儿开发的一款综合商业保险,承担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及疾病类医疗费用补偿等责任,能够帮助家庭分担学生意外、疾病等风险。该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范围较广等特点,被保险人一般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相应保障。
2015年之前,学平险为强制投保,由学校统一组织购买。2015年6月,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保费,不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商业保险。目前,学平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
记者注意到,全国多地银保监局也曾发布相关文件,规范学平险业务,强调依法合规经营,要求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公司销售人员及合作院校人员的行为。
对于学平险垄断事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各保险公司要按照重点维护参保人利益、适度兼顾保险人利益以及市场化原则,科学厘定学平险产品费率,加快推进学平险产品改革。同时,对于任何领域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之间都应良性竞争,通过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保费和保额条件争取业务,而不得采取恶意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安责险共保体遭质疑
据记者观察,除学平险外,安责险也是垄断案件的多发领域。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自2018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多地相继推行安责险,要求高危行业全部投保。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8个高危行业必须购买安责险,同时鼓励其他行业购买安责险。
但是,作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安责险却在全国多地出现了市场垄断现象,“共保体”形式成为争议的焦点。
近两年,相关主管部门多次对安责险共保体做出处罚。例如,2022年,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山西省8个地市应急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共保体,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同年10月,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查整改,对“是否存在以共保体或入围招标方式涉嫌市场垄断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垄断市场”等问题深入排查整治,坚决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壁垒。
事实上,共保体作为一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承保形式,确实可以分散单家保险公司的风险。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一些险种因为风险较大,特别是初期运行时缺乏经验数据,常常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既能够让投保主体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又不至于让某一家险企承担过高风险,从而保证一些特殊风险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共保体在某些场景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如涉嫌垄断。”杨泽云说,特别是在一些本可以由各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领域,如车辆保险,此前出现的新车共保体就因涉嫌垄断被监管部门叫停。垄断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产品价格偏高有损消费者利益、保险主体缺乏竞争导致创新动力和意识不足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何小伟等近日撰文称,从近年我国各地的实践来看,虽然个别地区出现了共保体涉嫌垄断、限制竞争的问题,但共保体对我国安责险市场的作用总体是积极的。避免将共保体贴上“涉嫌垄断”的标签,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责险共保体的引导与规范,对共保体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相关约定进行规范,允许共保体与保险机构开展公平竞争,调动共保体参与安责险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原则,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
在一系列政策部署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共计92件,办结73件,案件办结数比上年增长59%。其中,医疗卫生领域案件主要涉及医药采购、医疗物资配送、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等行业,以实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最为典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时建中表示,预防和制止民生领域的行政性垄断,有助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市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都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创新。
“保险行业属于金融领域并与民生紧密相关,垄断行为所带来的保险产品价格上涨等后果直接影响到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业内专家表示,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将保险行业排除适用。虽允许保险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限制竞争行为,但其成立条件、运行程序、实施细则必须限制在《反垄断法》和相关反垄断实施规定中,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