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战争险系列——谈谈除外区域、加保、加费及操作机制

摘要

继六起针对油轮的攻击事件后,波斯湾地区并未发生进一步针对商船的攻击破坏事件,但随着英国和伊朗相互扣押对方船舶,美伊英伊矛盾加剧,波斯湾地区的紧张局势相比6月有升级的趋势。中东局势,特别是霍尔木兹海峡附近水域的局势依旧处于“持续升温”态势,引发各界特别是航运界的强烈关注。同时,战争险加保费率越来越变得不稳定,个别战争险保险人出现24小时有效的报价模式,给会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很多困难和困惑。协会最近收到了部分会员针对战争险加保及加费的询问,为此,我们在上一期微信推送的“船舶战争险—不可忽视的风险 — 从近期波斯湾附近6起针对油轮的袭击事件说起”的基础上推送本期延伸阅读重点讨论一下战争险除外区域、加保、加费以及操作机制等实践问题。

01

近期中东波斯湾区域安全形势的回顾

据有关外媒报道: 

2019年7月31日,又有一艘外国油轮在临近伊朗水域被扣押,据称是伊朗方面在过去两周扣押的第三艘外国油轮。

2019年7月19日,伊朗伊斯革命卫队海军在霍尔木兹海峡扣押了一艘名为“Stena Impero”号英国油轮,导致本就紧张的中东局势雪上加霜,特别是大幅加剧了霍尔木兹海峡局势的紧张情势。

2019年7月18日,伊朗在霍尔木兹海峡扣押了一艘所属国尚未披露的油轮。

2019年6月13日,两艘分别悬挂马绍尔以及巴拿马国旗的油轮在霍尔木兹海峡以东水域遭遇袭击而发生爆炸起火,直接影响了战争险加费的大幅上涨。

2019年5月12日,四艘分别悬挂沙特、挪威以及阿联酋国旗的油轮在阿联酋富查伊拉(Fujairah Port)港外锚泊期间发生未明原因爆炸。直接触发伦敦联合战争险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了新的除外区域清单(JWLA-024)。

由此可见,波斯湾区域的安全形势在短短两个月内从“突然加剧”到“持续升温”已接近实际武装冲突的程度,下面图示说明目前中东波斯湾及印度洋等战争险除外区域的基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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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船舶战争险除外区域

除外区域制度的设立

考虑到船舶的移动性及自然、政治等多种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保险开始前或期间为了某个地区或者某个期间可能存在或出现的未知风险或为了偶然可能去的某个高风险区域预先支付高额的保费,保险中通常通过限定航行区域、操作模式(如STS作业)、特定航次(如拆船航次)或货物种类等来降低特有的风险,从而控制保费成本支出。因此,涉及船舶的保险中,均有一个航行区域保证条款(Trading Warranty)。具体到战争险,目前市场通行的做法是在保险合同中并入航行区域保证或限制来达到船舶只能在“安全区域” 航行而不能去“高危区域“的目的。与船舶险中的“冰区”除外不同的是因为战争险的特殊性,该 “高危区域” 是社会政治性的因素而非自然气候等相对稳定的因素,因此在一个战争险定期保险合同期间会随着世界局势而变化,为此,通常在合同中并入保险人可以随时改变高危区域的条款来达到目的,而该高危区域的改变是通过保险人发布7天撤销保险的通知来实现的。理论上对风险的认知各保险人并无统一的标准,因此,并不存在一个公认的“高危区域”,或统一的加费标准。但实践中,特别是在定期保险中,为了保证合同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市场上通常约定以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险委员会(以下简称“JWC”)发部的除外区域为标准,该实践已被国际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

目前适用的除外区域清单

目前市场上普遍适用的最新除外区域清单(JWLA-024)是JWC于2019年5月17日对原除外区域清单(JWLA-023)进行修改后所发布的《联合战争险委员会船舶战争、海盗、恐怖主义风险和相关风险除外区域清单》(JWC Hull War, Piracy, Terrorism and Related Perils Listed Areas 17 May 2019),该清单增加了阿曼、阿联酋、东经58度以西的阿曼湾以及波斯湾(阿拉伯湾)及其附近水域(请见下图为基于JWLA-024制作的全球除外区域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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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上述列明的国家除非特别说明,否则包含其12海里范围的领海;

         2. 列明的港口则包含相关港务当局控制的区域内全部港口设施和码头,也包括离岸设施以及12海里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从上图可看出,目前全球范围来看,战争险除外区域,主要集中在两个地区,其一是几内亚湾及周围国家,特点是海盗袭击多发。其二是波斯湾印度洋区域,主要是局势的不稳定及不可预见风险的加剧,而对航运界影响最大的无疑是波斯湾区域。

03

船舶进入除外区域的加保及加费

 加保的必要性

加保(Held Covered)的条款及操作,常见于许多类型的保险中。船舶险及战争险均有需要扩展承保违反保证的情况。具体到战争险,则多数涉及船舶违反航区保证而进入保单约定的除外区域的情形。此时,被保险人需通知保险人并且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保险人要求增加的保险费-即额外保费(Additional Premium或习惯简称的AP)。

在船舶保险条款中,无论航行区域(Trading Areas)是保证(Warranty) 还是限制(Limits),其作用都是为了在保险合同中限定船舶的可航行范围,但事实上船舶会面临偶然不得不前往某个被列明的除外区域。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不受船舶进入该除外区域而违反保证条款的影响,船东需要为此安排加保(Held covered), 通过同意保险人提出的加费条件和修改过的承保条件,以获得保险人的同意来扩展(extend)保险至该除外区域(如战争险的除外区域或冰区的IWL),从而避免船舶的保险因进入除外区域而导致“脱保“及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战争险加费费率的厘定

通常,战争险保险人根据自身承保实力、对某个特定区域局势的分析了解、对风险的认知水平以及再保险成本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来厘定加保费率和修改承保条件。因对局势的研判不同,不同保险人对战争险风险预期有所不同,市场费率水平存在差异是普遍现象,因此市场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加费费率标准。特别是战争险风险随着局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某个特定区域的加费费率的高低水平也并非一成不变。

 租约的规定

通常租约中会规定,要求租船人补偿船东因船舶执行租船人旨意而执行进入某个特定除外区域航次而支付的战争险加费,但受前述不同保险人对风险评估不同,在面临较大金额加费时,船东经常需要面对租家对加费金额的异议。
在此,我们建议会员船东如果与租家就AP有争议时可考虑:
 1)对比承保条件是否一致,特别是针对波斯湾区域,承保条件是否包含B&T条款;
 2)审核租船人的报价来源,是经纪的报价还是保险人的直接报价,以及该保险人的资信情况;
 3)甄别报价的时间点是否一致;
 4)  必要时可联系协会船舶险部寻求帮助;

考虑到最近波斯湾区域加费的剧增及可能存在的针对加费金额的争议,协会提醒会员公司务必谨慎约定租约措辞,在与租家协商的同时,仍需关注自身财产安全,确保保险安排安全可靠。

04

加保及加费的具体操作机制

 通知的义务

合理且及时的通知是保险加保操作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得知任何风险变化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默示义务。因此,被保险人要在船舶前往除外区域时(最好提前48小时)将航次计划(包括预计前往的除外区域以及预计时间)事先通知保险人安排加保。

 7天撤销通知

“7天撤销通知”是战争险保险合同的特例条款,可能也是海上保险条款中最特殊的一个条款。其允许保险合同双方在任何时候可以单方解约,唯一限制是“7天通知期“ (Seven Days’ Notice),即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均可发出7天撤销通知,终止战争险保险,该终止自通知发出后满7天生效。实践中常见的是保险人单方解约,尚未见到被保险人发出7天通知的案例。

早期的战争险保单约定通常是14天通知期,我们认为,可能是因为:

1)通讯不发达时,任何通知都需要一定时间来实现;

2)传统上伦敦保险市场是经纪人市场,需要经纪人”转达“给被保险人;

3)船舶“逃离”某个突然成为“高危”区域的范围需要一定时间;

4)便于被保险人操作。

后来,保险人发现14天通知期风险太大,因此将14天通知变成7天通知,如印巴在60年代的战争,当时战争险把印巴作为“和平“区域,前往该区域的船舶无需申报安排加保。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两国突然爆发战争,伦敦保险市场马上发出撤销通知,将印巴区域修改为除外区域,且加费很高,但是因为该撤销通知要在14天后才生效适用。结果战事结束较快,保险人对14天通知期内遇险的船舶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加保的保险期限

与战争险条款(如ITC 83战争险的终止条款)规定的“7天通知期“所不同的是,战争险加保的7天一期的保险期限并非法律或条款规定而是行业习惯。考虑到7天撤销保险通知期的存在,保险人在无法判断局势发展变化时,在实际操作中,只能同意加保期限为7天并据此厘定费率,从而保留根据局势变化随时撤销保险的权利和机会。同时考虑到JWC并非经常修改除外区域,且即使修改,新的除外区域也并非强制适用,因此实践中,如果局势有缓和趋势,则保险人也可同意加保期限设定为10天、14天甚至20天一期。因此,会员公司可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合理预估整个航次期间,包括预计在港以及穿越除外区域的预判,从而决定安排哪种加保期限的加费条件。如挂靠港口为除外区域,建议会员公司还需将可能遇到的压港或其他无法按时装卸货的情况予以考虑和预估。

 48小时有效期

48小时有效期,以前并非关注焦点,但现在却成为除加费费率外另外一个争议焦点。该有效期到底是保险人的报价有效期还是船舶规定驶入约定区域的有效期?

最近,我们注意到若干业内人士质疑该48小时的依据或出处,在尚未得到权威解释前,我们认为,由于战争险保险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保险人无法对某个除外区域局势的发展和危险程度给出更长时间的预判和评估,因此保险人同意承保某个进入除外区域航次及所报附加费率和保险条件通常仅为48小时有效(也有24小时有效的情况),即在被保险人需要在报价48小时内接受的同时,被保险船舶应在48小时内进入相应除外区域。48小时的时间限制虽然并非法律规定,也非条款约定,但作为承保条件及实际的具体操作,同时作为行业惯例,已被市场广泛接受。随着局势的变化及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 该48小时有效期有可能被偶然缩短为24小时,尽管较短的有效期势必加大船东的操作难度,但从公平角度看是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船舶未能在48小时/24小时有效期内驶入约定的区域,该附加费率和保险条件将失去约束力。被保险人需要在船舶到达有关区域前与保险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清楚地告知保险人船舶有关动态并重新确认有效的附加费率和保险条件。保险人通常会依据报价中的48小时约定保留根据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修改原加费条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加保费率、保险期限及其他承保条件,但若无重大引起局势变化的事件发生, 通常保险人会维持原报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