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镜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个别的还包括了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简言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现代企业通过建立保险资金池以达到分散环境污染赔偿风险的效果。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落实,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支持。
回顾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在工业制造能力迅速发展的同时往往伴随着严峻环境污染问题。在与环境问题斗争的过程中,这些工业化国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是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英国作为最早进行工业革命走向工业化的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曾经一度困扰整个英国社会。然而也正是因为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英国的发展,并形成了较为独特的保险制度。
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于20世纪60年代,起因便是由于工业化进程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最典型的事件就是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该环境污染事件直接造成近4000人死亡,无数伦敦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对整个英国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爆发,英国一方面加紧制定相关的环境法律,其中便包括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案》;另一方面英国社会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提高工业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社会各界对于环境问题的监督。但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追责时,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企业难以承担,其结果就是最终由政府买单,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二次侵犯。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英国开始出现并发展。 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 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自愿保险,仅核污染、海上油污染等法律特别规定的环境污染领域才实行强制保险。久而久之英国形成了政府不加干预,转而交给市场自行安排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模式。 具体来说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初期发展较慢。在发展初期,投保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没有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首先,环境污染问题的赔偿责任较重,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等严重情形,承保风险较高。此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潜伏性的特点,所以对承保技术的要求更高。对于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险费率的设计规则也不尽相同,保险公司一般需要实地调查确定,承保成本自然变高。其二,从投保的企业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来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嫁风险,防止承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称,在英国实行自愿保险的情况下给了投保企业选择的余地,出于侥幸心理便不会进行投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较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也不选择投保。 第二,承保条件严苛,除外条款复杂。由于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较大,英国保险商基本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都采取了严苛的审查态度。即使保险合同最终成立,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也较多。大体来说,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特定环境污染。由于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个别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的环境污染领域,因此由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常常被列为除外条款。(2)环境污染行为主观为故意。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故意不遵守法律或有关规定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3)投保人未在合理范围内预防缓解可预见的环境污染。在投保企业或其雇员已经预见并且有能力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就不会纳入保险赔偿的范围。 第三,承保机构非专门化。由于英国采取自愿投保制度,因此英国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经营,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负盈亏,政府很少会加以干涉。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种类、费率以及保险期间等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具有自主决定权,一般通过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协商确定。这样的设计使得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具有灵活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市场的需求也更加敏感,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但同时由于承保机构的分散,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管理上较为不便,也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千差万别。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为了缓解愈发明显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近十几年间发展起来。根据统计,仅2002年到2012年这十年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就达17500多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环境问题的凸显密不可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法律制度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健全密切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已经被写入《环境保护法》之中,但仅仅以倡导性条款的形式出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由于专门性法律规范的缺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统一的发展规范,并且相关争议的解决效率不高。其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赔偿责任的归责以及其赔偿范围的界定十分关键。我国法律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由于相关规范较为分散且不甚详尽,因此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确定依旧产生了许多分歧,这在无形之中加大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 第二,发展不够充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近十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从投保金额、市场比例以及参保企业数来看都不如欧美发达国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在短时间内盈利,反而有可能因为高额赔偿而造成损失。保费收入与环境污染责任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兴趣。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且限制较多,阻碍了企业投保。不仅有很多企业由于难以达到要求被拒绝承保,严苛的可保范围及除外条款也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其次,我国环境污染的处罚难以落实。在部分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的赔偿费用,出于环境污染的公共危害性,结果由政府出资治理。由此部分企业更是冒着被处罚甚至责令停产的风险而榨取短期的高利润。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将不断显现,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回顾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政府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属性上具有公共性。在仅依靠市场作用难以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的推动就十分必要。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期发展缓慢与英国过分依赖市场作用,忽视政府功能有关。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支持其发展:其一,利用财政、税收手段扶持,在税收政策上可以给予优惠,并且可以在适当条件下支付财政补贴。其二,加强监管引导,着重防范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违法主体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健全法律制度。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是在相关法律规范完善后,才慢慢推广开的。首先,我国应当完善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并将有关规范进行整合,以便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适时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法律规范。我国生态环境部在2017年6月已经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出台专门的规则来规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上,主要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英国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这样虽然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的情况下,更应尽快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因此,应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强制保险为主可以防止逆向选择及侥幸心理,同时减少保险公司风险,鼓励经营。强制保险也便于统一管理与制度设计,对于其发展较为合理。自愿保险为辅,可以对强制保险未覆盖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弥补。在强制保险制度下,一般存在最高赔付限额,此时企业就可以通过投保自愿保险补偿多余的环境污染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