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火灾中遇难,业主将物业和消防救援支队告上法庭

1、火灾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30日6时40分许,重庆涪陵区马鞍街道踏水桥小区一居民楼12-1发生火灾,7时55分左右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户内6人死亡。
经消防部门调查,本次火灾事故为刘明家客厅的麻将机电路故障所致
2、刘明打官司的理由
1火灾时曾赶到现场的刘明表舅曾先生说当日早晨720分许,他赶到刘明家所在楼栋楼下,看到刘明的儿子在窗户处大声呼喊:救命!救命!他跑到11楼时,看到消防员已在场,消防员从1楼接的水龙已经准备就绪,但水龙中尚未出水。在等待几分钟后,水龙才开始出水。
2金先生说:他住在刘明所在楼栋的5楼,听到有人喊叫后下楼查看情况,发现是12楼起火。他立即跑上12楼准备帮忙扑救,此时已有五、六个邻居在场,大家都准备帮忙。金先生打开12楼楼道里的一个消防栓,准备接水扑救,却发现消防栓中没有水。他又跑到11楼的消防栓处,打开后发现还是没有水。
3)金先生表示:就在邻居们在现场不知所措时,消防员赶到了现场,并从1楼接了水龙到12楼。刚开始时水龙也没有水,数分钟后才出水。
从亲戚和邻居这儿,刘明认为:
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让小区消防栓保持时刻有水状态,是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合同义务。小区物业的消极行为,导致了自家损失的扩大。而消防部门到场后,消防车不能正常作业,导致了自家的重大损失。
3、法院一审
2021123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刘明和家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有群众赶到12楼欲用该楼层的消防设备的水援救,但未能取出水来救援。对于原告提供的证人作证该小区12楼消防栓内无水,因参与救援的群众非消防专业人员,结合第三人(指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据,原告证人的证词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4、刘明提起上诉
刘明表示,如果小区消防栓内有水,消防员为何不从12楼或11楼等就近的楼层接水扑救,而是从1楼接水?小区的竣工标志牌上标明竣工时间为201957日,但为何业主在2014年就已经入住?入住前消防部门是否对小区进行过消防验收?
目前,刘明已经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靠山屯的话:
1、消火栓为何无水?消火栓没有水,可能的原因是:高位水箱的阀门没有打开,消防水池的出水管阀门没有打开,消火栓泵控制柜电源未处在自动状态,消火栓泵后出水管道阀门未打开,水箱、水池无水等。
2、邻居们在灭火时为何消火栓无水?第一种可能,就是上述的原因;第二种可能,邻居们不会使用消火栓,未将室内消火栓阀门打开。
3、消防员为何在刚开始几分钟水龙无水?消防员通常使用的是自配的水带,从一楼沿楼梯铺设到着火层,并由消防车供水,铺设到位后,指挥员下令供水,消防车水泵启动,确实需要几分钟时间才能供到着火位置(本次火灾发生在12楼)。
4、物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一般来说,要管理好消火栓系统,将各相关阀门确认在开启状态,确保消防水池和水箱有水,稳压泵、消火栓泵能正常运行,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完好,保证随时有水;同时,在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查看和确认消火栓泵是否可启动,及时解决供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