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0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企业在2021年3月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离职后就一直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月27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