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7日,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邵阳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某销售网点将36瓶液化石油气实瓶存放在生活区,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邵阳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销售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邵阳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