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未定期巡查并按要求设置 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1228日,岳阳市湘北大道附近发生原因不明燃气泄漏,经查,事发现场燃气设施阀门井井盖缺失、阀门裸露。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调查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者岳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事发地点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查,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相关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事发地点有新设置的天然气中压管(PE250)及分支管裸露在外。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燃气经营者岳阳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且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岳阳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