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对某矿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以采代建”;无证组织生产;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非法组织采矿行为。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矿业公司非法采矿规模达到3.61万吨。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某矿业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某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处理结果】
2021年9月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某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事故频发,“以采代建”就是建设矿井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中,强调对矿山违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精准采取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本案中某矿业公司虽然并未将开采的矿石进行对外销售,但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仍然对某矿业公司无证组织生产采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并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