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快递员驾驶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柴某贵与赵某生、北京启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快递员驾驶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4406号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400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3875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8日6时10分,李某君驾驶自行车、柴某贵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葆台西路铁路桥北侧,电动自行车前部与自行车前部接触后,柴某贵及电动自行车倒地,适有赵某生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三轮摩托车左侧与柴某贵及电动自行车接触,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柴某贵受伤,三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柴某贵、李某君无责任,赵某生为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贵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3-8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血气胸等,花费医疗费93742.49元,其中由救助中心垫付56742.49元。柴某贵伤情治疗终结后,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柴某贵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2、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道路事故认定书中车辆情况部分载明“赵某生所驾驶的车辆为三轮摩托车,未依法登记;车辆所有人:北京启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情况:无保险。”一审中,赵某生与启瑞快递公司均认可赵某生系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时,赵某生自述其车辆载有前一天未送的快递,公司允许快递员上下班使用快递车往返公司和宿舍。启瑞快递公司提交快递员工作制度中载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包含电动三轮车只能在取派快件的工作中使用,其他时间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车辆。”
 
柴某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1603.74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赵某生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赵某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启瑞快递公司所有,赵某生及启瑞快递公司均认可事故发生于上班途中。启瑞快递公司虽提交的快递员工作制度,但一方面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制度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赵某生告知;另一方面,即使该快递员工作制度属实,但从其内容看未明确规定上下班时间节点,且启瑞快递公司亦未合理解释赵某生为何会在其他时间使用公司的三轮车。综合考虑赵某生的行为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受益人等因素与启瑞快递公司的关联性,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赵某生应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启瑞快递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故柴某贵的合理损失,应由启瑞快递公司承担。2、关于柴某贵主张的各项赔偿的合理性及赔偿标准如何认定问题。关于医疗费,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法院计算为准,赵某生垫付的2000元,柴某贵同意在医疗费中予以扣除,法院不持异议;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柴某贵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营养期为60日,柴某贵主张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误工期为120日,柴某贵提交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证据不足,法院酌情确定为3500元/月;关于护理费,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期为60日,其中有护理费发票2750元(24天),剩余家属护理部分,柴某贵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证据不足,法院酌情确定为100元/日;关于残疾赔偿金,柴某贵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综合其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等情况,确定残疾赔偿金应以城镇标准计算为宜;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柴某贵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身体及精神确造成较大痛苦,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关于财产损失,系柴某贵修理车辆产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记载车辆损坏事实,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柴某贵提交证据不足,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关于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予以确定;关于病历复印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启瑞快递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报告,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且经法院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其亦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3、关于救助中心垫付的费用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赵某生驾驶的三轮车并未投保相关保险,故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赵某生负担,即由启瑞快递公司负担。故作出(2020)京0106民初14406号民事判决:北京启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柴某贵各项损失共计196042.85元、支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56742.4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启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赵某生赔偿柴某贵、救助中心或驳回柴某贵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如下:启瑞快递公司主张赵某生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此事故与启瑞快递公司无关,不应判决启瑞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生驾驶启瑞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柴某贵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生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启瑞快递公司与赵某生均认可事故发生时赵某生正在上班途中,一审法院考虑赵某生担任快递派送员的工作特点,认定赵某生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启瑞快递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京02民终64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启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事故发生于当天早上6:10,是赵某生的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与申请人无关。赵某生对发生的事故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工作行为,属于误判。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生驾驶启瑞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柴某贵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启瑞快递公司与赵某生均认可事故发生时赵某生正在上班途中,考虑到赵某生担任快递派送员的工作特点,一、二审法院认定赵某生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启瑞快递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并依据相关费用票据确认启瑞快递公司应赔偿的各项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京民申3875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启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联案例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兰、刘某珍、刘某清与薛某美、蚌埠致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申290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致洁公司对与薛某美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并无异议。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正值薛某美前往工作场所的时间,致洁公司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地为薛某美前往工作地点的必经路段,薛某美驾驶的电动车为致洁公司所有,且致洁公司亦同意该车可以由薛某美上下班途中使用,原审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益人及与用人单位意志关联性等因素,综合认定薛某美驾驶车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进而认定薛某美作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刘某顺死亡,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致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讨论:您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的“执行工作任务”应该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驾驶公司车辆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快递员赵某生驾驶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