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化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 专用仓库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B化工公司丙类实验综合楼二楼设置3个实验室,用于支撑规模化生产的前期调色、性能比对,每个实验室放置7只防爆柜,用于储存留样产品和待调样原料,各类大小包装共计约1吨,3个实验室合计约3吨。经查阅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留样产品和待调样原料以含溶剂的乙类易燃液体为主,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第2828项,属于危险化学品。


2021年6月11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由,对B化工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单个实验室的防爆柜中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的危险化学品总量超过200升,与房间容积的比值超过每立方米0.02升,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要求,故判定为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同年7月5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B化工公司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案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周转过程中,工贸企业、科研院所、各类实验室等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或因缺少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为方便领用、节约储运成本,容易出现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


应急管理部门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尤其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环节,实验室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可以按照风险可接受的原则,适当堆放危险化学品,但不能突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同时,B化工公司虽然采取了防爆柜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护措施,但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标准支撑凭借防爆柜可以突破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的底线。


执法人员提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破解危险化学品在厂房、仓库、实验室等场所随意违规堆放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