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企业违规储存、分装危险化学品 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分别是上海A化工公司、B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4月,胡某某购买了一批危险化学品无水乙醇、甲醇、醋酸乙酯和二氯甲烷欲存放至A公司仓库,由于该仓库负责人陈某同意存储但拒绝为其分装,胡某某便联系张某某帮其另寻存放地点及分装该批化学品。张某某明知其承租的B公司仓库没有储存、分装危险化学品资质,仍安排人员将胡某某的危险化学品运至该仓库。后胡某某安排三名员工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在分装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两名员工受伤,仓库过火面积20余平方米。


2022年9月,嘉定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胡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许可违规储存、分装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案件。两名被告人面对利益诱惑,罔顾危险化学品有关规定,在无资质、无安全设备的仓库,雇佣无从业资格的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分装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发生了火灾事故。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是准确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对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和本案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分装行为的危险度,周边环境等进行综合评判,认定符合“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二是深挖犯罪线索。经审查发现A公司仓库同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但已储存了大量危险化学品且无安全防护措施,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A公司仓库负责人陈某、袁某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刑罚。三是注重溯源治理。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的同时,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开展定期巡查,强化企业安全教育等推动溯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检察官提示,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石,更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特性,违法违规储存极易发生灾难性事故,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保管方式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审批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作业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检测报警等设施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切勿因一时利益而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