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堆场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某(仓储企业Z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增加业绩,长期默许被告人孙某某(货代企业K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超出Z公司经营许可范围的危险货物在Z公司装箱、储存。2021年5月,经由被告人毕某某(K公司员工)操作,将9.2吨需冷藏储存待海运出口的危险货物偶氮二异丁腈在Z公司装箱、储存,且未对该集装箱插电制冷温控,室外堆存长达二十日。出库前,毕某某对该集装箱强行临时降温,并安排运至上海港某仓库冷藏储存,但已无法阻止箱内货物发生的不可逆的化学反应。第二天上午,该集装箱发生自燃,箱内危险货物烧毁殆尽,并波及周边箱体货物及温控平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60万余元。经查,Z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内无偶氮二异丁腈许可。


2023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孙某某、顾某某、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上述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三名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长期罔顾危险化学品有关管理规定,超经营范围储存危险化学品,对此次涉事危险货物更是未采取必要的温控冷藏,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是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补充专家论证事故因果关系,准确定性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二是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做到不漏一人。通过询问多名证人,审查相关业务单据、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推翻孙某某、顾某某辩解,认定三人均存在主观过失,并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三人认罪认罚。三是制发检察建议,为企业依法持续经营“开良方”。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挖涉案企业存在的制度运行漏洞与管理结构风险,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是依托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履行环境损害赔偿。因本案危险化学品燃烧造成环境污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敦促孙某某等人将总计20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部赔付到位。


检察官提示,港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仓储安全与上海超大城市公共安全、国际航运中心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货代企业应加强对运输代理的危险货物种类品名、物化特征、运输要求等信息的核查,严格落实储运要求,不得承接海事申报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货代业务,不得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的场地落箱。仓储企业应在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仓储业务,加强对进出场地货物、车辆、人员的全面审查,落实危险货物仓储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