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燃气管道设施超期未检或未登记被重罚

2023年1月3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通惠燃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鄂尔多斯市通惠燃气有限公司使用的46条压力管道超期未检,支线在用压力管道36条30281米、抽头支线压力管道108条未经检验。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提取证据、制作检查笔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鄂尔多斯市通惠燃气有限公司在用44条中压燃气管网压力管道114.517千米超期未检,中压管网中2条在用压力管道6.13千米(萨拉乌苏路段起止点:伊克昭街-康伊街,湖滨路段起止点:正阳街-那日街)超检验未检,共计46条,120.65千米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支线在用压力管道36条30281米、抽头支线压力管道108条未经检验。2023年1月4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通惠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关鑫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询问,鄂尔多斯市通惠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关鑫承认鄂尔多斯市通惠燃气有限公司在用46压力管道,支线在用压力管道36条30281米、抽头支线压力管道108条未经检验。
当事人在接到我局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后仍然继续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未检验压力管道数量较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具有从重处罚的因素。但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主动联系检验机构进行了部分检验工作,考虑到新冠疫情对检验工作的影响、燃气供应的公益属性及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对风险进行管控。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的,又具有从轻处罚的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一般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并决定处罚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在永州**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压力管道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压力管道,并责令其于2022年4月20日前改正。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该公司逾期未完成上述隐患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永州**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在用压力管道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5条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3月28日,依法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函(马经开市监移字〔2021〕01号),反映2021年11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查科执法人员对马鞍山中油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部分公用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及部分公用压力管道超期未检。2021年12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当事人公司所铺装管道均为中压和低压PE管道(聚乙烯管道)。目前有四条公用管道:(1)常州(常委)路二期(北京大道-宝岛路)安装日期(2013.7.25)管道长度(3300米);(2)常州(常委)路南延(宝岛路-年陡重庆大道)安装日期(2013.12.30)管道长度(1582米);(3)环湖南路,安装日期(2013.9.15)管道长度(1156米);(4)永丰路二期(太祥电子-常州路)安装日期(2017.5.10)管道长度(312米);安装结束后没有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其余公用管道都已通过安装监督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29条第二款规定,PE管(聚乙烯管道)进行全面检验的周期不超过15年,当事人除上述四条管道以外的所有管道均在检验合格有限期内。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马市监特令〔2021〕第3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向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申请了公用管道全面检验,并于2022年1月18日检验合格,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决定处罚3.1万元。

2023年1月11日,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钦州市岁末年初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到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钦州输气站(位于钦北区大垌镇)检查,检查发现该输气站内正在使用的176米压力管道(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涉嫌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钦市监特令〔2023〕001号),责令该公司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同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17年开始对钦州输气站进行改建,2018年8月开始安装512.40米用于计量的压力管道(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2019年11月开始投入使用。当事人在投入使用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512.40米的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投入使用后也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直至2023年1月11日案发,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已持续超过3年。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叁年贰个月,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站内在用的512.40米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存在内部管理不到位、未能真正落实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在用的512.40米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之情形,经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2008年至案发,当事人在酉阳县城区及龙潭镇规划建设的天然气压力管道陆续投入使用,为酉阳县3万余户天然气用户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其中酉阳县城区建设管道长度59.708km,龙潭镇片区建设管道长度34.88km。天然气管道类型为L245工艺管道以及PE公用管道,管径在DN50~DN1200不等,设计压力在0.4~3.98Mpa之间。当事人委托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5年8月13日对当事人酉阳县城区的0.967kmL245材质的工艺管道进行了定期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时间为2018年8月;于2016年3月13日对酉阳县城区的6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进行了首次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按照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最大时间间隔为15年;于2017年6月16日对酉阳县城区的29.714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进行了首次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允许使用,下次检验时间为2022年6月;于2017年12月26日对龙潭镇片区的11.5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进行了首次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按照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最大时间间隔为15年。除酉阳县城区的35.714km天然气管道及龙潭镇片区的11.5km天然气管道下次定期检验时间还未到期外,当事人本应于2018年8月进行定期检验的0.967km天然气管道至案发未进行检验。当事人另有酉阳县城区的22.991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以及龙潭镇片区的23.38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自2009年至2020年陆续建成投入使用至案发未进行首次监督检验。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