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一案三罚)

案情回顾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一楼车间北侧排风扇电缆线登高安装作业进行核查时发现,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将该项作业进行了外包,承包单位实施登高安装作业的2名现场作业人员,仅其中一人取得高处作业和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另外一人未取得任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判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进一步调查,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组织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工作人员随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对单位的处理情况:

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苏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总务助理及总务经理作为以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还存有误区,认为应完全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存在“一包了之、以包代管”的心态与行为,由于缺乏作业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作业现场秩序失控,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不能规范落实,造成外包项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量中的占比始终居高不下。尤其是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项目,外包需求情况更为明显,作业活动过程安全风险更加突出。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明确将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入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此项重大隐患的判定情形包括:(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等。

本案中,尽管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发包方现场监护人员作业过程中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过程未认真进行现场监护,企业也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特种作业人员擅自登高进行接线工作,导致作业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给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风险。

针对发包、出租方的安全生产法定义务,202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发包、出租单位的监督管理:1.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2.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3.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4.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