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1.9”较大氟化氢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9日20时左右,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长兴公司)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发生氟化氢泄漏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企业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滨海区人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将伤亡人员信息逐级报告到了滨海区管委会,1月10日8:45,潍坊市应急办接到滨海区管委会报告。接到报告后,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刘曙光市长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寿光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救治和善后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寿光市政府和寿光市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聘请了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企业主体、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一案六查”。调查人员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项目建设单位:长兴公司,位于寿光市侯镇大地化工工业园大九路西侧,占地11700平方米,于2006年5月23日经寿光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冯瑞祯,注册资本100万元,职工24人;主要业务范围为批发(无储存):硫酸、盐酸、腐蚀品:氨溶液、甲酸、氢溴酸、氢氧化钠、水合肼、溴、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氨(液化的)、易燃液体:甲醇、1-溴丁烷、N,N-二甲基甲酰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29日)。生产、销售1.2.4三氮唑、四氟对苯二甲醇;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其中三氮唑300吨/年车间位于厂区东侧;四氟对苯二甲醇200吨/年位于厂区西侧,东西车间相距约25m。

  2、事故发生项目承租单位:寿光市申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达公司),位于寿光市晨鸣工业园公园北街西首,于2004年2月3日经寿光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王秀玲,实际控制人赵士明,两人系夫妻关系;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有机肥、复混肥、叶面肥、生物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纯碱、石料、建筑建材、钢材。

  3、事故发生项目租赁情况:长兴公司四氟对苯二甲醇项目于2012年4月建成,同年5月开始试生产,12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立项、土地、规划、消防、安全手续齐全,但因产品质量达不到客户要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3年12月10日,申达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租赁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装置协议,年租金40万元,承包期一年;2014年12月10日到期后续签至2017年12月9日,年租金60万元。

  4、事故发生项目管理分工情况:2014年9月份,申达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士明聘请陈德强(男,身份证号37062319701128361X,山东龙口市人)全面负责四氟对苯二甲醇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工作。长兴公司不参与四氟对苯二甲醇项目车间的实际管理,陈德强负责的四氟对苯二甲醇项目和车间独立运行,但在办理有关手续和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检查时,均以长兴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陈德强先后雇用了李文杰、李星海、李守山、宋治仑四名工人从事生产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9日17时左右,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白班操作工按照陈德强手写的原料配方对4#、3#反应釜进行配投料,随后进行搅拌升温。19时30分交接班前4#反应釜温度升至25℃,3#反应釜温度升至50℃。19时30分夜班接班后,陈德强独自对4#反应釜和3#反应釜进行操作,4#反应釜进行氟化和酸化反应。操作工宋治仑、李守山按照陈德强手写的原料配方对车间东侧9#反应釜(还原反应釜)进行备投料。

  20时10分宋治仑、李守山看到陈德强在车间西侧第二层平台向他们打手势,并呼喊说设施发生泄漏,要求他们马上离开现场,在撤离的过程中李守山看见4#反应釜的加料口冒出了白色烟雾。他们三人一起撤离到车间南大门外,站了一会后感觉很呛,就一起回到宿舍休息。

  21时左右陈德强三人又一起回到现场,陈德强叫宋治仑、李守山去车间开窗通风,车间气味较大,陈德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独自去车间内开二层北侧窗户,宋治仑戴面罩从车间外绕到车间北侧开一层窗户通风后同李守山回宿舍。

  之后,东侧相邻三氮唑车间肖胜才、李荣华,导热炉房刘东珍感到身体不适返回员工宿舍。21时6分陈德强外出购得罗红霉素,21时46分陈德强回厂后四人一同服下。随后陈德强等四人身体不适症状加重,长兴公司负责人冯瑞祯、葛树设组织有关人员将陈德强等四人一起送往就近医院治疗。1月10日1时55分陈德强经抢救无效死亡,7时10分刘东珍、肖胜才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李荣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目前生命体征稳定,正在积极治疗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作业人员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规操作,4#反应釜加料盖密封不严,导致氟化氢泄漏并扩散,造成现场和相邻车间作业人员中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规操作。四氟对苯二甲醇设计工艺为氟化、酸化水解、酯化、还原4个工序,分别在4个反应釜内进行;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将氟化、酸化水解工序都在4#反应釜内进行。

  2、设备装置存在不安全状态。一是4#反应釜的加料盖正常情况下使用双向对称4个夹扣进行封闭,但是事故现场加料盖只使用了2个夹扣,紧固螺栓全部松动,加料口附近有固体氟化钾散料。二是违规拆除自动化控制系统。

  3、气象条件助推氟化氢扩散。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1月9日2时至20时时间段的气象资料来看,事故发生时,风向为西风、西南风,风速约为2m/s,氟化氢泄漏后飘向东侧车间造成车间人员中毒。

  4、作业人员无防护处于氟化氢扩散范围。根据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1.9”泄漏中毒过程的初步模拟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时,4#反应釜氟化氢泄漏量约为15kg,其浓度为1276ppm的影响范围约为64m。事故发生时,东西车间的作业人员均未采取安全生产防护。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⑴申达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申达公司实际人员只有赵士明和王秀玲夫妻两人,注册业务范围不包含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无生产四氟对苯二甲醇技术人员和技术力量;申达公司承租长兴公司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装置车间后,无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违规对原有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装置进行改造,违规拆除自动化控制系统,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强制通风设施,未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未给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⑵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现场安全缺失。陈德强全面负责四氟对苯二甲醇的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操作规程,手写物料单指派员工到仓库取原料,并随时更改原料配比和工艺指示,生产现场原辅材料采用代号标识;擅自更改生产工艺,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先后聘请的4名操作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氟化氢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素质较低,自我防范意识差,不能全面掌握工艺技术,遇到异常工况不能及时正确处置,发现有毒气体泄漏后违章处置,在没有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佩戴专业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再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场所。

  ⑶长兴公司违法出租生产装置和设备,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装置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达公司;对出租后的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装置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安全管理失控;对申达公司改造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装置后情况不掌握,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当,未及时上报事故。

  2、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安全评价未严格执行标准规定

  淄博恒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在安全现状评价过程中,对事故生产装置涉及的氟化工艺,未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的标准规定,提出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紧急冷却系统的报警和联锁、搅拌的稳定控制系统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的要求。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⑴寿光市经信局负责辖区内工业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力度不够;对化工企业采用新工艺、设备管理、技术更新和改造方面的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企业的安全隐患失察;组织指导事故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低、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

  ⑵潍坊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经信系统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强,督促分管行业企业采用新工艺、设备管理、技术更新和改造、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不够。

  ⑶寿光市安监局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化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单位违法出租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变更、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失察;督促指导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

  ⑷潍坊市安监局指导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全面,督导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组织开展化工企业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

  4、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⑴侯镇海洋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与侯镇区镇合一,但该园区管理办公室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对长兴公司违法违规出租生产项目和设备、申达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等行为监管不力;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素质低等隐患。

  ⑵寿光市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侯镇海洋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组织对化工企业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1.9”较大氟化氢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德强,四氟对苯二甲醇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项生产、技术、设备、工艺和安全管理工作,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生产作业,对工艺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发现有毒气体泄漏后违章指挥、违章处置,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赵士明,申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了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和生产装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生产作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督促、检查承租的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和生产装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冯瑞祯,长兴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装置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达公司;对出租后的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装置安全生产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安全管理失控;对申达公司改造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装置后情况不掌握,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寿光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建议寿光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70%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人员

  1、方建忠,中共党员,侯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环保科工作。2015年以来,两次带队对长兴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查处长兴公司违法违规出租生产项目和设备、申达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素质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方建忠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吴子明,中共党员,侯镇海洋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协助聂义亭分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环保科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吴子明行政记过处分。

  3、聂义亭,中共党员,侯镇海洋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主持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全面工作,分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安全环保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聂义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苗光盛,中共党员,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协助党委书记抓全面工作,主持政府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苗光盛行政记过处分。

  5、李增国,中共党员,侯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侯镇海洋化工园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李增国党内警告处分。

  6、王海,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化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单位违法出租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变更、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王海行政记过处分。

  7、刘恺,寿光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五中队中队长,负责上口镇和侯镇(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到位情况执法不到位;开展化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单位违法出租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变更、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刘恺行政记过处分。

  8、王志军,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副局长(正科级),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联系上口镇和侯镇(含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对分管行业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到位情况监管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指导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王志军党内警告处分。

  9、王学江,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职能科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处违法行为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议由寿光市政府负责同志对王学江诫勉谈话。

  10、郭庆钰,中共党员,寿光市经信局电力监管办公室(与安全监管科合署)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力度不够;对化工企业采用新工艺、设备管理、技术更新和改造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低、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郭庆钰行政记过处分。

  11、刘雨春,中共党员,寿光市经信局党委副书记,分管电力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力度不够;履行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化工企业采用新工艺、设备管理、技术更新和改造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事故企业的安全隐患失察;组织指导事故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建议给予刘雨春党内警告处分。

  12、韩成吉,中共党员,寿光市经信局局长,2016年1月11日调任滨海(羊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办理了工作交接,任免手续正在办理中),主持经信局全面工作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韩成吉免予党纪处分处理。

  13、王安文,中共党员,寿光市政府副市长,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抓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王安文免予党纪处分处理。

  14、杨希春,中共党员,潍坊市经信委副主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强,指导寿光市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督促分管行业企业采用新工艺、设备管理、技术更新和改造、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议由潍坊市纪委对杨希春诫勉谈话。

  15、尹文林,中共党员,潍坊市安监局局长,指导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全面,督导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组织开展化工企业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议由潍坊市政府负责同志对尹文林诫勉谈话。

  (四)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罚处理建议

  1、长兴公司,在明知申达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出租生产装置和设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寿光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

  2、申达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承租的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寿光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

  3、淄博恒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在安全现状评价过程中,对事故生产装置涉及的氟化工艺,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议由潍坊市安监局移送山东省安监局依法处理。

  4、责成侯镇政府、寿光市安监局、寿光市经信局分别向寿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坚持安全发展,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寿光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明确一个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2、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寿光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采取断然措施,集中排查治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隐患,重点攻坚,铁腕整治。对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未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未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审核和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不完善,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严格按照“五个一律”的要求,依法实施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各有关化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针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毒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及危险特性,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制定完善泄漏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泄漏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4、突出重点环节,加强危险工艺安全管理。各有关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