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7·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7·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8年7月31日,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公园上城花园门前路段发生一起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根据广东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理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管委会成立了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7˙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安委办副主任、安监分局副局长杜海斌同志任组长,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弗龙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工会、交警、安监分局、人社局、西区街道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小组经对事故现场勘察、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现已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方基本情况 (1)屈春茂,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7712258237,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新兴村一组06号,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屈春茂,车辆车架号:L1LTCJPB9G0200933,发动机号:A1611815,车辆无保险)。 (2)钟天福,男,汉族,1975年08月20日出生,驾驶证号码:44132119750820581X,准驾车型:A3E,,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岚镇建安村委围肚村13号,交通方式:驾驶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惠州大亚湾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响水河,车辆强制保险单号:0117830122020332000255, 车辆商业保险单号:0117830122020360000235,车辆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 (3)惠州大亚湾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大亚湾西区响水河,法定代表人曾富宋,经营范围: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客运。为有限责任公司。 2、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公园上城花园门前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霞涌方向,西至西区方向,为混凝土路面。 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8年07月31日12时02分许,屈春茂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0933)从大亚湾西区灿邦国际珑廷广场项目部方向往大亚湾霞涌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公园上城花园门前路段时,与由钟天福驾驶同方向行驶的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刮,造成车辆损坏,屈春茂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调查取证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情况: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公园上城花园门前路段。 (2)现场图定位:选取事故现场道路中间绿化带转弯角为基准点;以基准点往西区方向和往霞涌方向路边缘线为基准线建立直角坐标,对此事故现场勘查。 (3)肇事车辆痕迹 现场停有一辆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和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0933)。 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头朝东尾朝西,停在道路右侧车道位置,左前轮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11.3米、93.6米,左后轮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11.3米、89.8米,该车右前门玻璃距地高0.96米处有碰刮痕迹,右前轮轮眉前端有碰刮痕迹。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0933)车头朝东南尾朝西北,倒在道路右侧车道位置上,前轮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11.3米、17.5米,后轮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10.7米、18.4米,该车左侧倒地,左把手刹车尾端断裂。 (4)现场痕迹 现场留有一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0933)倒地痕,倒地痕起点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7.65米、38.1米,终点在二轮摩托车倒地位置。 现场留有一条人体倒地痕,人体倒地痕起点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7.1米、29.75米,终点在人体倒地位置。 现场留有一滩血液,血液面积1.1米X1.2米,血液中心点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9.2米、22.4米。 现场留有一双鞋,左鞋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9.0米、24.4米;右鞋距离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6.9米、26.65米。 现场留有一具尸体,为男性,其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卧在中间车道上,头距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8.6米、23米,左脚距基准线、基准点的距离分别为7.8米、21.6米。 2、肇事车辆检验 (1)经检验: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前部的损伤痕迹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0933)车身左侧前部的损伤痕迹符合相互碰刮所形成的特征。 (2)经检验:事故前,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的功能有效,未检见安全隐患。 (3)经检验:粤L39968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通过视频录像画面中参照线A1至参照线A2时的行驶速度为61.7km/h。 (4)经检验:事故前,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933)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的功能有效,未检见安全隐患。 (5)经检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933)事故发生前通过视频录像画面中参照线B1至参照线B2时的行驶速度为43.2km/h。 3、司法鉴定检验 (1)死者屈春茂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送检的钟天福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3)送检的屈春茂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34毫克/100毫升。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笔录、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证实:屈春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驶,且未配戴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钟天福驾车超速行驶,未注意路面情况,且遇事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 五、当事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屈春茂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天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事故性质 该事故单位惠州大亚湾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钟天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依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理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造成1至2人死亡且可能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认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的人民政府制授权、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的有关规定,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不符合《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理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由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相关规定,应由区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区公安交警大队要采取常态查处和突击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酒驾、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肇事驾驶员。 二是区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近期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找准引发事故的问题规律,以车流量大、事故易发的路段为重点,以客车、货车为重点车型,有针对性地加大巡逻密度,并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派出所的联动,努力消除交通安全管理的时间盲点区和空间死角。 三是惠州大亚湾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司机的教育培训,建立有效机制严禁超速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