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 “5•24”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 “5•24”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
201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大亚湾西区“龙光商业广场面点王商铺装修工程”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管委会授权区安委办,立即成立了“5·24”死亡事故调查小组。由区安委办副主任、区安监分局副局长杜海斌同志任组长,区纪委监察局黄敏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群团工作部、住建局、公安局、安监分局、人社局、西区街道办等部门派员和专家组成,同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调查。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的名称:龙光商业广场面点王商铺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大亚湾区龙光商业广场B1层031A号商铺 施工单位:深圳市吉顺装饰工程设计公司 营业执照代码:91440300770340415A,法人:黄文刚,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恒润小居7楼778室,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工程及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设计、环境园林艺术设计、美术设计(不含限制项目)。 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惠州龙光城分店装修工程是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深圳市吉顺装饰工程设计公司。 (二)事故发生的地点 大亚湾西区龙光商业广场B1层031A号商铺 (三)死者的相关情况 周国华,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1日,身份证号为:362426197006011319,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禾市镇平元村岭头三组13号。工种:油漆工班长。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5月24日上午,当事人周国华来到大亚湾区龙光商业广场B1层031A号商铺开始刷油漆;当天14时许,当事人周国华带着防毒口罩在给箱子刷油漆(长颈鹿牌),突然感觉眩晕,其妹夫刘桂军和另外一名工人将周国华扶到商铺外面空气较流通的地方,他用手扶着前胸感觉好难受的样子,项正华扶着周国华,让其慢慢的躺在地上(商铺门前1.2米处),项正华见周国华口里吐出来一点白沫,立即让另一个同事向礼明拨打120急救电话,于是便将周国华抬到路边等待120的到来。龙光城物业人员在现场对周国华进行了心肺复苏。大概20多分钟后,惠亚医院的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医生对周国华进行抢救,几分钟后,医生称:病人已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住建部门、西区街道办协调处理好相关善后工作。目前,深圳市吉顺装饰工程设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95万元人民币,善后工作已全部处理完毕。 (三)事故接报后处置情况 15:19分区110指挥中心报告:13时50分许,大亚湾西区龙光城商业中心一油漆工(周某华,男,1970年生,江西人,汉族)在午休后走出商铺时晕厥,14:40左右,经惠亚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身体无明显伤痕),现场有民警介入处理。 接报后,区总值班室立即调度区公安、维稳、安监、住建、执法分局、西区街道办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15:26,调度区住建局派人赶赴现场处置; 15:29,调度区执法分局派人赶赴现场处置; 15:30,调度西区街道办派人赶赴现场处置; 15:31,调度区安监局派人赶赴现场处置; 15:33,报告区两委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骆小强同志事件相关情况; 15:35,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事件相关情况; 15:37,报告区维稳办唐智勇同志事件相关情况; 16:12,报告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黄伟忠同志事件相关情况; 17:38,收到区安监局《大亚湾西区龙光城商业广场一楼一油漆施工人员死亡事件的情况报告》; 17:50,转发区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范志益同志关于《大亚湾西区龙光城商业广场一油漆工死亡事件》的批示; 17:58,以突发事件专报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在大亚湾区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各部门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处置有效。 三、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地点 经现场勘查、调阅商铺监控视频及目击者指认,当事人死亡位置位于大亚湾西区龙光商业广场面点王(B1层031A号商铺)门前。具体位置位于面点王商铺临龙海三路一侧门口正前方约1.2m位置处 (见图一)。 (二)勘察情况分析 1.经勘查,西区龙光商业广场面点王B1层031A号商铺总面积300.68平方,总高5.3米,天花最低处4.2米。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商铺室外,当事人倒地位置位于商铺门口处,无高处作业,排除当事人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致死可能。 2.当天031A号商铺内装修作业工人共11人,其中油漆班三人(包括死者),在商铺内刷油漆作业,刷油漆区现场无用电施工作业,因此排除当事人因触电致死可能。 3.现场无机械设备,排除当事人机械伤害致死可能。 4.当天中午,当事人与其两个工友吃了同样的饭菜,未饮酒,其两个工友身体无恙,排除当事人食物中毒可能。 5.当天刷油漆的主漆是长颈鹿牌木器漆,刷油漆的面积约8平方。当天刷油漆三人,031A号商铺内还有其他作业人员8 人,031A号商铺有前后门,现场通风良好。除去死者周国华外,其他人无身体不适。 四、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面点王商铺门前1.2米处,现场无高处作业、无机械设备施工、无电线、电气设备,因此,排除死者因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食物中毒等原因致死。 大亚湾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关于《西区5·24周国华死亡案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情况:“死亡身上未见有明显的工具类损伤,可以排除暴力打击致死亡,猝死的可能性大。” 由于死者家属不要求做尸体解剖,尸体已火化。 综上所述,调查组调查认为:当事人周国华应属工作期间突发意外“猝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依上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现场勘查及询问调查认定: (一)作业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面点王商铺门前1.2米处,现场无高处作业、无机械设备施工、无电线、电气设备,因此,排除死者因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食物中毒等原因致死。 (二)大亚湾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关于“西区5·24周国华死亡案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情况:死亡身上未见有明显的工具类损伤,可以排除暴力打击致死亡,猝死的可能性大。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安全生产事故。 六、整改措施 深圳市吉顺装饰工程设计公司除对工人必要的进场施工安全三级教育和技术交底外,也应该关注工人的日常身体健康状况,加强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检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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