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钦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30”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30日下午16时45分47秒,位于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4900号的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嘉定实验基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17〕31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六安市钦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六安市鼎邦御庭10-12号楼12-302,法定代表人:秦维江,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03月0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防水保温工程、建筑排水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土石方建设工程的施工及承包;建筑工程水电、机电设备的安装;电梯、扶梯安装、销售及保养;机械设备销售与租赁;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法定代表人:余子洋(YEE CHEE YONG),注册资本:美元3669.5600万,成立日期:1993年8月5日,营业期限:1993年8月5日至2043年8月4日,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幕墙设计、施工;金属门窗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室内外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加工各类幕墙、门窗、建筑装饰装修和钢结构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照明设备及器材销售;承包境外建筑幕墙、金属门窗、照明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519号2幢A座,法定代表人:韩震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9月17日,营业期限:2007年9月17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交通公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机械设备、智能系统及建筑环境的检测、检验、检查及评估,职业卫生及安全生产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检测、检验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产品验货服务,认证服务,防雷装置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7日,美特公司与建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徐家汇街道150-9、150-5-A、150-5-B地块(幕墙实验);项目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建科公司按照美特公司的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合同期限: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检测地点:上海市宝安公路4900号;项目报酬:人民币50万元整。合同约定:测试结束后,美特公司在建科公司通知后二天内拆除幕墙样品并运出测试场所。美特公司与建科公司签订有《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建筑幕墙实验样品施工),协议约定:检测工作中的建筑幕墙样品安装和拆卸工作由美特公司负责。
2019年8月1日,美特公司与钦朗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徐家汇街道150-9、150-5-A、150-5-B地块(幕墙实验);工程地点:上海市宝安公路4900号;工程内容:幕墙试验工程安装及拆除作业;工程工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总日历天数92天;施工内容劳务价:人民币15万元整。美特公司与钦朗公司同时签订了《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责任范围:钦朗公司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施工设施和环境的安全;责任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钦朗公司所承包的幕墙试验工作试验合格,拆除清理完成,人员、设施全部撤离现场时的实施施工期间。
2019年8月24日,钦朗公司的杨宝剑带领杨宝珠、赵金雨等7人进场施工。9月30日,杨宝珠、赵金雨等人将检测完的幕墙从检测台上拆下来放在地面后,按照美特公司施工员林金瑞的要求,杨宝珠、赵金雨等人从放在地面的幕墙上拆两块玻璃,以便美特公司运走进行下一步的玻璃抗压检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30日下午约16时30分,杨宝珠、赵金雨等人将检测完的幕墙从检测台上拆下来放在地面,开始拆除放在地面上的一块异形幕墙上的玻璃。
16时45分20秒,赵金雨进入异形幕墙下面切割铝合金框架和玻璃之间的结构胶。
16时45分47秒,支撑异形幕墙的铝合金边架突然折倒,整面幕墙塌下,赵金雨被压在幕墙下面。
(二)救援情况
幕墙塌下后,杨宝珠等在旁边的同事连忙一起抬幕墙,想把赵金雨救出,因幕墙太重没有抬起来,同时大声呼救,周围建科公司的员工及其他在检测的公司员工赶来将幕墙抬起,16时46分20秒,将赵金雨救出。周围同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多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在现场对赵金雨抢救了约40分钟后,宣布赵金雨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赵金雨,男,汉族,52岁,户籍地址: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清泉寺村158号。系钦朗公司的施工人员,与钦朗公司签订有《建筑劳务劳动合同》。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可见:建科公司宝安公路4900号检测中心有一幢高3层的检测台,检测台东面有一块空地。空地中间有两块异形幕墙,南侧一块异形幕墙塌在地面上。塌下的幕墙共有两个面,一面为梯形(4550mmx3135mmx4355mm),一面为平行四边形(4550mmx1406mm),梯形面压在平行四边形上,异形幕墙重约2吨。塌下幕墙北侧有另一块未塌的异形幕墙,由幕墙两个面支撑在地面。塌下幕墙南侧,两块玻璃中间有两根撬棍;幕墙上放有1个安全帽子,下方有1条安全绳;塌下幕墙西侧地面散落有1个安全帽及安全绳。(详见照片)
建科公司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赵金雨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组织不合理。异形幕墙由幕墙两个面支撑放在地面,未考虑到幕墙铝合金边架的承重,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幕墙下方进行作业,铝合金边架不能支撑幕墙重量而折倒,导致幕墙塌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从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能及时制止员工的冒险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未认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幕墙下方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未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钦朗公司未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出施工作业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钦朗公司施工人员赵金雨,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幕墙下方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 钦朗公司带班杨宝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钦朗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3.钦朗公司安全员张灿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钦朗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4. 钦朗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宝剑,全面负责钦朗公司作业现场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钦朗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5.美特公司施工员林金瑞,负责作业现场的技术指导,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在要求作业人员将幕墙玻璃拆除后离开现场,未能及时制止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美特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6.美特公司安全员成建宏,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对分包单位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美特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7. 美特公司工程总监、项目负责人陈志亮,全面负责本次幕墙试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对分包单位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钦朗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出施工作业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安全意识,未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钦朗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钦朗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作业要明确安全监护人员,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美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并切实落实项目承发包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