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远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1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10 月5 日10 时50 分许,在昌平区流村镇北京思远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修缮房屋屋顶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任维杰)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监察委参加。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情况
北京思远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村南;注册资本:530 万元;法定代表人:许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09407XP;成立日期:2001年05 月24 日;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
2019 年4 月,思远通公司与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亚都公司将位于流村镇政府北侧的工厂厂区(以下简称:亚都厂区)部分房屋租赁给思远通公司使用。思远通公司负责承租房屋的修缮。
2019 年5 月,思远通公司总经理许遵保通过黄艳全找来周新华(个人),由周新华负责组织作业人员开始对部分房屋更换屋顶泡沫彩钢板,即把现有铁皮泡沫屋顶瓦中的泡沫更换成岩棉。思远通公司指派李云起、张荣宽驻亚都厂区负责购买承租厂区及房屋修缮所需的施工材料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周新华等作业人员按日计费,出勤由周新华、张荣宽和施工人员分别统计。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9 年9 月30 日,张荣宽与周新华商定“十一”期间停工。
2019 年10 月5 日,周新华组织作业人员开始更换厂区房屋屋顶泡沫彩钢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 年10 月5 日早晨,周新华安排周金良、仁维杰等五名作业人员继续更换房屋顶板泡沫彩钢板。作业中,周金良负责卸下原屋彩钢板固定钉。仁维杰和张德府负责掀开屋顶彩钢板拆除泡沫,铺放岩棉。张明县和陈秋华负责固定新的屋顶彩钢板钢钉。
10 时50 分许,仁维杰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已卸下固定钉的屋顶彩钢板上,拉拽塑料桶形通风采光井道管过程中,不慎从约5 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屋内地面。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立即进入屋内施救,并拨打120 电话求救。120 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任维杰已经死亡。
死者:任维杰、男、57 岁、河南南阳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仁维杰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站在屋顶彩钢板上拉拽采光井道管时,不慎踩空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思远通公司主要负责人许遵保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思远通公司未对周新华、仁维杰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告知周新华、仁维杰等人屋顶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作业工人仁维杰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站在屋顶彩钢板上拉拽采光井道管,不慎踩空导致事故发生。鉴于仁维杰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周新华作为带班班长,在未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未严格监督作人员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云起作为思远通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仁维杰等人长期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荣宽作为思远通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仁维杰等人长期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思远通公司主要负责人许遵保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许遵保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2.思远通公司未对周新华、仁维杰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告知周新华、仁维杰等人屋顶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思远通公司20 万元以上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思远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作业责任人;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深入开展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