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口乡“2019.11.4”车辆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4日10时左右,在西河口乡落地岗村境内发生一起车辆倾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李某某,男,汉族,39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人),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述

1、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03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DNMEXR(1-1);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住所:六安市大别山路安丰大厦401室;经营范围:黄沙、石料......。

2、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08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04TN5D;法定代表人:桂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住所:六安市聚福园小区16号楼1401室;经营范围:矿业产品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的除外);矿业工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2018年12月,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以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资质,投资建设位于西河口乡落地岗村的破碎站,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给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1万元管理费。

3、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0年09月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19920908K(1-1);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商业广场142室。经营范围:汽车货运、货物配载服务......。

2018年5月,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皖A6D705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李某某签订《车辆挂户经营合同书》。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19年11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李某某驾驶皖A6D705自卸货车,运输石料到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西河口乡落地岗村的破碎站,在破碎站原料堆场顶部平台倒车卸货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跌落至原料堆场底部,四轮朝上,导致李某某受伤并被困在货车驾驶室内,被随后赶来送货的皖NH1160自卸货车驾驶员汪某某发现。汪某某发现车辆倾覆后,立即跑到磅房处喊人救援,在场人员立即报警请求救援,公安、消防和120救护人员接到报告相继赶赴现场,现场救援人员调来挖机和吊车等救援设备,将李某某从驾驶室内救出,经120救护人员现场判定其已死亡。

网络配图

(二)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在现场无指挥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卸货作业,倒车过程中后轮塌空,导致车辆失去重心,从原料堆场顶部平台倾覆跌落至堆场底部地面,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破碎站的实际所有人,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危险作业场所现场无人指挥、无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现场不能满足车辆运输安全条件。

2、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皖A6D705自卸货车挂靠单位,未全面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车辆的动态监控形同虚设;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4、刘某,作为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桂某某,作为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马某某,作为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全面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西河口乡政府,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落地岗村破碎站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河口乡“2019.11.4”车辆倾覆事故

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某某,作为皖A6D705自卸货车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在现场无指挥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卸货作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刘某,作为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桂某某,作为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桂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马某某,作为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全面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由肥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破碎站的实际所有人,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危险作业场所现场无人指挥、无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现场不能满足车辆运输安全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处25万元罚款。

2、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处22万元罚款。

3、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皖A6D705自卸货车挂靠单位,未全面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车辆的动态监控形同虚设;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由肥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4、西河口乡政府,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西河口乡政府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六安市杰轩建材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此起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切实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二)六安皖裕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资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着力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四)西河口乡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