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2016.5.2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

 2016年5月26日下午,在吴江某有限公司厂房内,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闫某在对厂房钢结构进行加固作业的时候,不慎从搭设在行车上的脚手架上摔落至地面(高度约6米),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引起这起事故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是闫某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在拉防火布时脚不慎踩空,安全带未起到保护作用,导致高处坠落。二间接原因是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起事故经调查与分析,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安监部门在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该集团有限公司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求该集团有限公司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杜绝违章作业的现象,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