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22”一般爆燃事故
2022年2月22日13时58分左右,大连友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储运部T0503石脑油内浮顶储罐(以下简称T0503储罐)清罐作业结束后,割浮盘囊式密封带时,罐内发生爆燃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1.3万元。
1.T0503储罐 T0503储罐位于西太公司储运部石脑油T05罐区东北方位,于1994年建造,1996年投入使用,储存介质为成品石脑油,罐型为常压内浮顶储罐,设计温度50℃,公称直径21m,高18m,公称容积5000m³。有罐顶通光孔、检尺孔、高低位人孔和排污孔。高位的西侧上人孔下缘距罐底2.2m,低位的东侧下人孔下缘距罐底0.49m,直径均为0.6m;北侧排污孔下缘与罐底平齐,与西侧上人孔夹角为60°。 T0503储罐内为铝制内浮盘,内浮盘边缘采用丁晴橡胶囊式密封系统,主要包括丁晴橡胶密封带(长度66m,宽度250mm、厚1.5mm,以下简称密封带),填充物特为聚氨脂海绵(横截面为八边形,每2个平行边距离≥260mm)和防翻转支撑件,2017年6月安装,使用寿命不低于7年。 2.清罐作业流程及实施情况 (1)清罐作业流程 退料→加堵盲板能量隔离→打开人孔→抽油→蒸罐→自然通风→清罐→验收。 (2)清罐作业实施情况 西太公司:2月17日至18日相继完成T0503储罐退料,加堵盲板能量隔离、打开人孔、抽油;2月18日至20日完成蒸罐;2月20日至21日完成自然通风。 友兰公司:2月22日9时至13时45分,罐内清扫完成。 3.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现场勘察中,在T0503储罐内发现壁纸刀2把、防毒面具1个、防爆手电(Ex nR II C T6 Gc)1个、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Ex ia II C T4 Ga/Exd ia II C T4 Gb)1个,防爆手机(Ex ib II BT3 Gb)1部。浮盘边缘部分密封带被割开(如下图所示),密封带内填充的聚氨脂海绵露出。 事故发生时罐内共有王占东、王立文、赵福钢、杨金生4人,均系友兰公司清罐作业人员。 2022年2月22日8时左右,友兰公司副总经理王立强、项目经理刘国建、项目负责人王占东,及王立文、赵福钢、杨金生等14名工人到达西太公司厂外罐区T0503罐附近。 8时20分左右,刘国建安排王占东同西太公司储运部生产主任高严、储运部安全总监杨峰、储运部工艺员兼属地项目负责人周泽宇等人办理作业许可证。周泽宇对友兰公司参加清罐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现场人员会签作业票。 8时45分左右,王占东、王立文系着安全绳、戴着防毒面具和报警器从东侧下人孔(以下简称人孔)进入T0503罐内进行气体检测,确认合格后王占东组织友兰公司作业人员开始清罐作业。王占东、王立文、赵福钢、杨金生等7人进入T0503罐内进行清罐作业。友兰公司副班长张明坤等7人在罐外辅助清罐作业,西太公司装车班班长于云飞、友兰公司安全员李英春、铭朗公司工程师王浩在罐外人孔处负责监护。 11时左右上午作业结束,现场人员离开午休。 12时左右,周泽宇因事请假离场,属地项目负责人职责由高严负责。 13时左右,王占东组织友兰公司工人返回现场。13时20分左右,于云飞赶到现场后,王占东组织工人继续清罐作业,王占东、王立文、赵福钢、杨金生、刘明才、杨发祥、金学先7人进入罐内。 13时45分左右,清罐作业结束,王占东站在罐内人孔处递给赵福钢一把壁纸刀,安排赵福钢和自己割密封带,让王立文、杨金生等其他5人出罐。王占东自西向东沿着罐壁南侧割密封带,赵福钢自西向东沿着罐壁北侧割密封带。刘明才、杨发祥、金学先3人先后出罐。 13时52分,罐内发生爆燃,此时刘明才、杨发祥、金学先3人已出罐,杨金生正在人孔处往罐外钻,气浪将其从人孔推出,站在杨金生身后的王立文紧接从罐内逃出;正在割密封带的赵福钢看到罐内南侧突然起火,立刻跑向人孔,俯身从人孔爬到罐外逃生,这时只剩下王占东尚在罐内。 (一)直接原因 友兰公司作业人员在T0503石脑油罐内割密封带,造成密封带内石脑油漏出,易燃的石脑油蒸气与空气混合,局部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罐内作业人员穿戴非防静电劳保服装、使用非防爆工具(壁纸刀)作业产生了静电等点火能量,引发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友兰公司未严格遵守《T0503石脑油罐清罐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在未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超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在受限空间(T0503石脑油罐)内进行割密封带作业。 2.友兰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第三方安全监督、西太项目负责人均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开始作业。 3.西太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对承包商的管理职责,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友兰公司超范围违章作业。 4.铭朗公司驻大连西太项目部相关安全监督人员未及时到作业现场发现并制止承包商违章作业,第三方旁站安全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友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22”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友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要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员工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技能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2.友兰公司要全面梳理现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变更情况要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查违规违章作业,督促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3.西太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四项机制建设,压实承包商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承包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监管;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安全监管单位管理,真正发挥第三方安全监管作用,坚决杜绝承包商超许可范围、超作业程序违章违规行为。 4.铭朗公司要认真履行第三方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旁站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