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浦路电信大厦“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南宁市金浦路2号电信大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信息广场综合业务中心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50号)以及《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应急局牵头,总工会、政府办公室、住建局、南湖街道办、南湖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金浦路电信大厦“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城区监察委、青秀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工程概况
2018年7月16日,招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委托公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为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2018年营业厅装修项目,招标编号05-09-04A-2018-D-A03781,项目服务地点南宁市各城区(含邕宁区),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南宁市各区域自营厅装修需求、区公司卖场化改造专项工程、社会渠道新建点建设等厅店开展装修,本次项目需装修营业厅新建网点数量评估为395个,改造网点94个。装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室内墙柱面工程、门面工程、门头招牌、形象背板、受理柜台、手机柜台、宣传灯箱、地砖、吊顶、室外招牌工程、拆除及其他工程、柜类货架工程、门窗工程、电气设备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的营业厅装修、改造及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规范、要求完成装修施工、装修改造和装修设计优化调整图纸等。本项目框架预算866.2万元。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包工包料),共划分五个标段,其中标段四(青秀区标段)中标区域:星湖、南湖、越秀、青林、仙葫、长湖、琅东、厢竹、凤岭支局。
2019年10月1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宁电信青秀区营业厅]装饰施工总合同》,工程名称:南宁电信青秀区营业厅装修施工,工程地点:星湖、南湖、越秀、青林、仙葫支局范围。承包范围:门头、背板、灯箱、吊顶、地面、墙面、线路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李XX为工程联系人。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金浦路2号电信大厦,事故发生位置位于该大厦一楼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信息广场综合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中心”)南侧出入口。业务中心南侧出入口上方距地面约5米位置有一长约21米,宽约5.2米的门头。门头东侧边缘地面靠近营业厅南侧出入口玻璃幕墙处架设有1个移动式钢管脚手架,脚手架呈矩形,高约3.4米,长约1.7米(东西向),宽约1米(南北向);脚手架顶部用2块铁制踏板铺上,距地面约1.7米位置安装有1块铁制踏板,每块踏板长约1.7米,宽约0.4米;脚手架南北两侧各有2根长约2.2米的斜拉杆,其中3根斜拉杆弯曲变形,南侧有一根斜拉杆中部有一处断裂痕迹。移动式钢管脚手架上架设有一木制人字梯(未张开),一端斜靠在门头东侧旁营业厅南侧横梁上,另一端立在脚手架上。伤者坠落位置位于脚手架上,着落位置位于坠落位置下方地面;伤者着落位置旁(南侧)有一盆景,盆景北侧有多处树枝折断;盆景底座呈矩形,长约1米,宽约0.75米,高约0.19米,盆景底盘西北角上及附近地面有一滩血迹;血迹北侧有一双黄色塑料拖鞋,西北侧有一支带血迹的铅笔及一把卷尺。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652244X2,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王XX,营业期限自2003年11月2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营业场所南宁市金浦路2号,经营范围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经营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CDMA2000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 /LTE FDD),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等。
2.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1211271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X,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营业期限至2023年6月12日,营业场所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XX,男,XX岁,XXXX人,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工程实际承揽人。原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9月从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离职。
2.周X,男,XX岁,XXXX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社会渠道执行主管。
3.张X,男,XX岁,XXXX人,项目施工设计师。
4.苏XX,男,XX岁,XXXX人,职业木工,事故中死者。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初,项目施工负责人、实际承揽人李XX利用曾经在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得知该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南宁电信青秀区营业厅]装饰施工总合同》。因该合同施工范围中未明确将业务中心纳入该总合同中,也未与业务中心签订相应的装饰工程施工子合同。李XX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青秀分公司”)社会渠道执行主管周X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广西桂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该项目进行实施、运作及请款。并于2019年9月中旬开始到现场测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信息广场综合业务中心服务专区等装修范围,测量后由设计师张X制作装饰施工效果图。李XX作出预算后便交给周X,由周X向电信青秀分公司申请立项。立项申请通过后正式进场施工,双方约定施工时间为2019年9月下旬到2019年10月中旬。10月15日,电信青秀分公司社会渠道执行主管周X联系项目负责人李XX,设计师张X,要求组织工人对营业厅进行装饰施工及对门头发光字“翼”维修更换。10月16日晚19时许,张X组织工人苏XX、苏XX、苏XX、李XX四人先后来到业务中心进行当晚的装饰工程施工作业。20时30分苏XX、苏XX、苏XX、李XX四人开始进行室内九厘板作业。约22时许,苏XX与李XX开始安装室内铝塑板和灯箱。17日0时30分,苏XX、李XX两人在安装好室内铝塑板和灯箱后,来到业务中心南侧出入口的门头位置,搭设二层高3.4米的脚手架及木制人字梯,准备登上该营业厅门头测量“翼”字中间“田”字尺寸。0时45分,两人在搭设好二层脚手架后,再将一张没张开的木制人字梯放置在第二层脚手架上,斜靠在业务中心东面外侧玻璃墙上方的门梁处。随后,苏XX扶住木制人字梯,施工工人李XX先登上门头位置。苏XX则在没有人扶住木制人字梯的情况下,独自登上木制人字梯。当李XX走向门头“翼”字时,突然听到身后传来脚手架散落的声音,遂跑到门头东侧边缘往下看,看到苏XX头朝南侧,脚朝北侧躺在地面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苏X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日1时1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120医护人员在对苏XX进行急救措施后,将其送往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琅东分院进行救治,随后转往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10月18日9时许,城区应急局、南湖街道办等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10月23日9时45分苏XX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登高作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二)间接原因
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存在的隐患。
七、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宁市金浦路电信大厦“10•1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2.苏XX,现场作业工人,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取得相应的登高资质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李XX,项目施工负责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未核实作业人员相关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九、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苏XX,现场作业工人,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苏钜政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2.李XX,施工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项目施工负责人李XX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南宁市金浦路电信大厦“10·17”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