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9·5”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5日10时05分左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一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天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8时左右,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赵刚组织架子工班拆除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35号楼6层顶东北角悬挑脚手架钢管,在当日施工之前,赵刚未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单位(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员汇报施工工作。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10时05分左右,赵刚因钢管拆除完毕需返回建筑物内,私自将安全带解除,在返回建筑物时不慎失足从35号楼6层顶坠落到室外地面。
坠落人员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赵刚,男,汉族,42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在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亮垭村二社。
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赵刚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在钢管拆除完毕需返回建筑物内私自解除安全带,忽视了安全带的使用功能,且由于首层硬防护及立网全部拆除,赵刚无安全的着脚点,致使赵刚不慎失足从35号楼6层顶坠落到室外地面。
综上所述,硬防护及立网拆除的不安全状态和赵刚的不安全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项目施工管理存有弱项。该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徐新江请假,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替徐新江的工作。
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赵刚在2017年9月5日组织架子工班对35号楼脚手架拆除施工,未向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赵刚等人的施工行为均不知情。赵刚等人于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8时左右开始施工,从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期间,该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出现在施工现场。因此未能发现和消除首层硬防护及立网拆除隐患,以及施工人员未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操作,致使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罚款。
(二)封斌,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王全江,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赵刚,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在组织施工前期,未向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未经批准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35号楼的脚手架进行了拆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刚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