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市东方大境“11·0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位于永城市光明路东段的东方大境(云山诗意)小区5#楼在进行外墙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事故发生后,副市长张峰做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副市长张峰批示成立由永城市纪委(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城乡建设局、演集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永城市人民政府东方大境“11·0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赵新华,永城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夏博;
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河南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敏,项目经理:康军(已去世);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永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调查情况说明
经调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因资金不足等问题,于2018年9月6日向永城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递交停工报告,并签订了停工期间安全管理的承诺书,永城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办理了该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手续,并对其施工现场内供电设施、用电设备进行了查封。后于2019年4月25日由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永城市应急管理局、演集镇人民政府、永城市电力公司联合执法对该项目予以强制断电。该项目未进行复工申请,即擅自施工。
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将该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直接分包给王杰,并在未申请复工的情况下,安排王杰进行外墙保温施工。2019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施工人员李运信在从事5#楼外墙保温施工时,自18层吊篮内自行摘除安全绳,违规向楼内翻越,直接坠落至3层平台,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市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由谷华伟副局长带队赶赴现场指导;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该项目开建设单位和外墙保温施工负责人王杰积极与家属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积极补偿达成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李运信,男,汉族,57岁,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加丧葬费)。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经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记录,经过综合分析认为: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李运信违反操作规程,违规自吊篮内向楼内翻越,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导致自高空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未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
2、河南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培训;
3、现场未配备专职监理人员;
4、施工人员李运信安全意识薄弱,疏于防范。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永城市东方大境(云山诗意)“11·0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永城市分公司存在未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并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情况,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赵新华,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永城市分公司存在未办理恢复施工安 全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等情况,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重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夏博,河南宝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负责人,在未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等情况,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3、王杰,东方大境(云山诗意)小区5#楼外墙保温施工负责人,无相应资质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李运信,工人,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相关责任人员涉及违法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以上相关责任人员涉及违纪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建设方与监理单位重新签订监理合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整改,并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在该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之前,电力部门对其施工现场予以强制断电。